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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地进杭建筑企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破茧成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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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5-7-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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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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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9-8 09:5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地进杭建筑企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7月18日下发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外地建筑企业来杭州市区(包括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江东经济开发区,下同)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及提供建筑应税劳务作业(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在杭州市区申报纳税。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有关外地进杭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进杭企业)的若干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杭企业是指进入杭州市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以及外地建筑企业
    在杭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境外建筑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进杭企业未在杭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工程开工之日前,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管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在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核发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以及杭州市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山中路271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进杭企业在杭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分支
    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或相关决议)、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在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进杭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下
    城税务分局,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三、进杭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向对方收取与工程有关的价款时,应就全部价
    款、价外费用以及建设单位自购材料的总额,向下城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特指未持《外管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下城税务分局应根据企业填报的《杭州市建设单位自购材料证明单》进行审核,扣除建设单位自购材料的金额,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金额填开《建筑业统一发票(Dai.开)》。

        (一)下城税务分局应要求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在核发《进杭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通知单》、《杭州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通知单》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及时归档备查。审核材料包括:1、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2、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需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进杭企业纳税申报、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核发的《进杭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通知单》或《杭
    州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通知单》第三联;
            2、填写齐全的《杭州市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3、《外管证》;
            4、《杭州市建设单位自购材料证明单》(分包单位不需提供);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完税凭证;
            7、对已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税费款的,需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下城税务分局对开具发票的进杭企业一律实行“先税后票”,同时按建筑业工程项目逐笔录入建筑业项目管理电子台帐,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明细信息。

        四、进杭企业因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器械、场地临时设施、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相互交叉施工的安排和管理等而收取的“配合费”等收入,由下城税务分局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各项税费,并开具《税务机关Dai.开统一发票》。
       
            五、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其代扣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项目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为避免重复征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方或分包方涉及到进杭企业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金额(不包括分包给下一级的工程金额)向下城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六、进杭企业不得向本市建筑企业借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使用本企业的外地《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Dai.开)》向建设单位结算与工程有关的价款。对违反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建设单位,如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进杭企业,必须凭盖有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外来建筑门征专用章的《建筑业统一发票(Dai.开)》支付与工程有关的价款,对凭其他凭证支付工程价款的,一律不得作为合法付款凭证入账,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杭州市萧山、余杭区的建筑企业进入杭州市区施工作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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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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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4-14 09:22: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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