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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特点是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均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就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做一浅析。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购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应支付金额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照应支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例1.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购入甲公司一幢厂房用于出租。该厂房价款(含税)为2000万元,分3年期付清,在每年年初付款,第1年以银行存款已付800万元,第2年和第3年再各付600万元。厂房公允价值为1982万元,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假设实际利率为10‰。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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