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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预收账款”用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虽一直是纳税检查关注的重点,但总是有一些企业利用预收账款来延迟纳税,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此类问题。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一家生产电瓶车配件的甲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前分析发现,甲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均在“警戒线”之上,只是预收账款余额偏大,此外未发现其他疑点。
来到该企业,检查组陆组长重点检查了预收账款项目,发现甲公司通过预收账款结转的销售收入约占全年收入的70%,且每个月及时将上个月登载的预收账款转为销售收入,而且转账凭证后面的发票记账联和出库单等一应俱全,日期也基本吻合,看不出任何破绽。但陆组长通过了解发现,甲公司生产的配件除两个种类外,其他大多数种类并不紧俏,不应该出现大量预收账款的情况。陆组长决定解开这个谜团。
通过对预收账款整个核算过程的仔细检查,陆组长发现了3个特点:一是通过预收账款核算的绝大多数都是外地客户,二是货款基本上从甲公司各驻外销售处的账户定期汇回(有6家销售处还用业务员的个人信用卡汇回货款),三是发货日期基本集中在每月中旬。陆组长分析,由于配件的完工入库时间是均衡的,所以发货的时间也应该是均衡的,即使是外地客户,也不应该都集中在每个月的中旬发货。陆组长认为很可能是各驻外销售处在收到货款后,先通知公司本部发货,公司再在每个月的中旬集中开具发票和出库单。而如果集中开具发票和出库单的时间滞后,则很可能造成通过预收账款核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被人为延迟。分析至此,陆组长请甲公司提供各销售处收款、汇回货款、公司发货和开具发票的详细情况,同时询问甲公司发货与开具发货单之间有无时间差。甲公司不得不承认有1个月的时间差。原来,各驻外销售处在接到客户订货业务后,会即刻电话通知甲公司发货,货款由各销售处统一收取后,每个月两次定时汇回公司(甲公司作预收账款处理),月初通知公司开具上个月的销售发票和出库单,这样就使得甲公司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延迟了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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