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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22 07:02: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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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9-23 16:19:20 |只看该作者
    很需要学习.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5-19 11:45
  • 签到天数: 17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9-9-23 16:22: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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