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3697|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已解决] 售房赠一台电视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7-6 15:46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21 14:5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售房时,赠一台电视机,价值2100元。会计及涉税怎么处理?请教老师!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4 10:08
  • 签到天数: 21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09-9-21 15:22:22 |只看该作者
    计入期间费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9-9-21 15:44: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按税收政策规定,对“销房屋、送空调”视为两种独立的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公司采取“销房屋、送空调”的促销方式,所销售的房屋,应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所送的空调,应按增值税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同时亦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房地产公司还应按规定为得到空调的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从税务筹划来说最好不要说是买房送空调,送家电,送装修。最好采取"销售带家电的房屋"的促销方式,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不能约定家电是赠送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9-21 15:50:0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学习了,很正确-------------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09-9-21 15:51:3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至于这样筹划合不合适,会有怎样的税收风险,请各位讨论,给出适当的答案。相信房地产企业可能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3 09:12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09-9-21 16:31:01 |只看该作者
    最好采取"销售带家电的房屋"的促销方式,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不能约定家电是赠送的。
    很赞同这个观点,能说一下具体的会计分录吗?谢谢!
    购家电时:借:?科目  贷:银行存款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09-9-21 16:42: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的帖子

    个人认为如果可以这样操作,则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费。不知可否?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9-9-21 17:44:1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的帖子

    所购的电视机计入开发成本,是对的,卖房时按预售或者正常销售处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9-9-21 17:53:05 |只看该作者
    期间费用。。。。。。。。。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8-4 12:2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10#
    发表于 2009-9-22 16:08:54 |只看该作者
    这种销售策划是有问题的,第一这这种经济行为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第二不管你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它都属于赠品,是营业外支出的性质,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所以我个人觉得在促销操作上少用赠礼品的手段,可以改为抵价券,结算的时候作为商业折扣就好了。

    [ 本帖最后由 黑色闪电133 于 2009-9-22 16:10 编辑 ]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