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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税务总局澄清:企便函[2009]33号只是旧规定的重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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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9-18 18:0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网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向媒体回应,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只是对旧的税收规定作重申,并不普遍适用于纳税人。

      牛新文称,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附:南方都市报报道:“税务总局重申旧规定交通通讯补贴需缴个税”
      本报讯(记者孙莹)交通通讯补贴要并入工资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一份“便函”,激起千层浪。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回应称,该文件只是对旧的税收规定作重申,针对的是最近定点自查的企业。而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目前广州做法与文件的规定差不多,只是针对企业的交通补贴均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
      广州
      目前做法与文件规定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称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公务费扣除标准由各地方政府确定,如果没有确定,交通补贴则按补贴的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通讯补贴则按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也应在缴付保险费时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计征个税。而企业年金也要按个人每月应缴年金计征个税,个人每个月应缴年金具体算法是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得出。
      广州市地税局称,目前广州市有关做法与文件规定一致。其中企业通讯补贴的公务费扣除标准为一般人员300元/月,中层以上职工500元/月,行政事业机关则按人员的行政级别按不同标准扣除。不过交通补贴标准则没有具体要求,目前做法是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税务总局
      不普遍适用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称,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他说,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据业内人士解释,该文件是税务总局大企业司下发的一份指导性质的函,针对的是最近企业税收自查,解决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诸多问题。
      根据文件,除了个税以外,还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共六大税种,例如针对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文件称,2008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报销的燃油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标准内报销的燃油费,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一律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不过2008年1月1日以后报销的燃油费,则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资料
      广州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每月标准为正副省(部)级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处长450元,副处长35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其他扣缴义务人(除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以外的),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税前扣除。
      中山交通补贴基本未缴过税
      本报讯(记者杨同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新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记者对中山相关企事业单位调查获悉,从2004年中山实施车改后,政府给予公务人员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鲜有缴纳个税。
      据悉,中山地税部门在征收个税过程中,对车改后企事业单位员工每月所拿的交通补贴基本上没有缴纳过个税。至于此次新增加的其他收入项目,如通讯补贴、季度奖、半年奖之类的收入,也没有纳入缴纳范围。
      中山某事业单位一管理人员表示,此前单位每月都会发放一些补贴,名目不一,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也没有缴纳过税。该人员每月交通补贴为800元,“直接以油票的形式发放,没有缴过税。”至于通讯补贴,该人士表示,和每月工资一起发放,还是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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