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2-4-5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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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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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签证土地出让合同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关于开发区域内的中学问题,协定如下:
1.开发商与政府共同出资建设中学,其中政府出资占该中学全部开发成本(含土地成本)的60%。政府在该中学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全部应出资款;
2.在政府出资完毕后,双方办理移交。移交完成后,该学校所属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及经营权均规政府,与开放商无关。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问:开发商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不是按照中学建筑成本的40%缴纳。40%的成本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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