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850|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关于借款费用网上摘了一段,请专家验证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5 00:0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把脉:1.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与其他行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也就是说,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之前,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存在费用资本化的问题,而是要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列支。只有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之后,税收上才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列支。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从你介绍情况来看,由于你单位住宅楼开发项目尚未完工,所以你单位两笔借款利息费用也就不存在利息资本化问题,也不存在分配问题,应该全部计入住宅楼开发成本中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8-1-5 14:42: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最后一句应是表述错误,应是不存在利息费用化的问题,应全部列入开发成本中。
    另外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已经废止了。新所得税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利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1-6 13:31:45 |只看该作者
    谢谢,看来还得按借款准则计算后进行会计处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7-15 15:38:21 |只看该作者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