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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三种无偿受赠房屋免征个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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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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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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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9-12 07:36: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者1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予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两部门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予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知指出,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通知,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赠予房屋价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予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予合同未标明赠予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予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赠予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予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予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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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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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9-9-12 08:29:29 |只看该作者
    特例的东西,要好好的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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