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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转让的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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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6:1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入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纵观相关政策,企业整体转让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  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  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某企业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占用国有土地50亩,整体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经评估机构评估,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现行市场建造价)的价格为800万元,房  屋为7成新.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印花税)1.50万元。该企业整体转让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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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9:00:23 |只看该作者
希望看到下面的内容,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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