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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如何做到零低风险的科学纳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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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6:0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何做到零低风险的科学纳税

所谓涉税零低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不会出现任何关于涉税行政处罚,即在涉税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一般意义上说,涉税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二是少缴税的风险。从产生环节和形式上,企业交易行为、税收政策理解方式、企业员工等因素都可能给企业纳税带来风险。企业的纳税风险对企业来说可能是净损失,谈不上收益。多缴税和少缴税对企业而言都是风险。
诚信纳税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所有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诚信纳税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把应该缴的税款一分不少地缴上来,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诚信征税和诚信纳税是相对应的,不多征税,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所以,征纳配合,零低风险的纳税是税企共同认为的和谐税收目标。另外,即使偷税等违法行为一时得逞,纳税人的心理也是忐忑不安;一旦被查处,却令当事人的生活发生质的恶化。纳税人应当在守法的前提下追求幸福、祥和、富足的生活,不应当也不值得通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牟取不法利益。
我们认为,如果能做到拒绝诱惑、不冒险、勤沟通、善救济、全面筹划,就能做到零低风险的科学纳税。本次讲座就以此线索展开。
一是拒绝诱惑、不冒险。低风险纳税如何能与诱惑沾上边?诱惑分为多种,美色、权势、金钱都是诱惑在此指的是因为税收获取非法利益,即非法节税的诱惑。
例1、      真票虚开犹如“裹着糖的毒药”
企业可能经常有人打电话、发短信、发传真、发电子邮件来推销发票,如有人一天就接到5、6条短信,称本公司尚余少量发票可以对外提供,手续费优惠,只需1-2%的点,并且网上可以验证为真票,保证到税务机关验别真假后再付款,另外又说如果验别真假后不付款也有办法让你无法扣除,正常经营的公司怎么会有少量发票剩余?这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假票,第二种就是真票。
假票来源我们不分析,真票的来源主要有:(一)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如加油站、超市以及某些面向地下工厂的销售,如加油站有税控圆加油机,以及一般纳税人有进项发票制约不易隐瞒收入,但由于购货方不索取发票,
所以就有了一些空余的开票“指标”,这些指标变成了商品来交易。(二)现在专门有人不断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到处推销发票,公司不缴税就关门了。从他们那里买到的发票都是真发票。这些发票税务机关称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一般都在网上公布,以“失控发票”虚列成本就属于偷税,企业的损失就大了。包括虚开的普通发票的专用发票。
不过还是有人喜欢找这些发票贩子买进发票,因为手续费便宜。并且能为企业“节税”,举例说明,一张虚开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普通发票列支费用,取得的成本为1%,则只用花销1000元,如果企业有利润,则可以节省所得税税收成本,按25%的税率计算,“节税”25000元,花1000省25000,何乐而不为?这个诱惑可太大了。以1赌25!与假票虚开相比,真票虚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仍难免被查处的危险。
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破获的“雷霆一号”专案,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将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并将“剩余”的进项税额用于开具发票,最终东窗事发,难逃被查处的厄运。
事实上,虚开发票者不可能只为一个客户开展虚开业务,受票方一般也不会只有一个途径取得虚开发票,虚开“业务网络”的扩展范围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更非其中任何一员所能控制,一旦某一节点的虚开行为败露,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发生,其他成员的虚开行为被发现只是迟早的事。希望大家拒绝这些诱惑!
2、为别人虚开发票的诱惑。
某棉纺企业曾经咨询过这么一个事例,有外地一个客商找上门,说这个客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棉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听到这家企业可以使用收购发票,又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不能帮忙在这家企业圆票,税金按当地税负率出,并且可以支付票面金额2%支付手续费。并支招说,可以开收购发票抵扣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对此这位财务人员很是有些动心,仅仅是开票,不用操心购销就可以挣2%的手续费,开100万销售就可2万元,这又是一个不小的诱惑。这位财务人员和我私交不错,咨询我是否可行,我给他分析了一下税务机关的防范措施。首先,收购发票要比对售棉农户的身份证,再次,日常评估中根据电量等测算,还要因为你的收购票量突然增大异常列为评估对象。你能不能完全应对?这其实就是虚开专用发票。
如果是商场超市,也属于有空余指标企业,购货方要求发生业务“多开点票”,或者给点手续费给开点票,能不能拒绝?在接受诱惑的同时其时你就是在冒险。
既然冒险,就是以侥幸心理为基础,让为处理的妥当,不可能被查处。现时举报的渠道多,电话、来人、来信都有,各级各部门都有。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各种各样,有员工因收不到工资、被罚款、被开除而举报,有客户收不到发票或者发生经济纠纷而举报,有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举报,有专业举报人为获取举报奖金而举报……各式各样的举报动机加大了违法行为败露的概率。除了举报以外,外地的税务协查、本局的分析选案等工作也可能使虚开发票行为进入稽查视野。因此,隐蔽工作做好更好也难以避免检查。
奉劝大家别冒险,因为成本太高了。税收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但谁也不愿多缴税,因为在总收入一样的条件下,税缴多了,利润必然会减少。凡偷税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使侥幸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长久,因为这一次查不出来,不等于下一次查不出来。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还要被处以罚款,如果触犯了刑法,还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不但经济上损失惨重,而且声誉上也会遭受影响。
以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为例,我们分析一下冒险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
代价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补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被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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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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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6:07:49 |只看该作者
2.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滞纳金
纳税人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将被作偷税处理,除了接受补税罚款以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纳税人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者两年内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列为D级的纳税人,将享受以下“待遇”: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先对比、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还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程度达到《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者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纳税人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6.其他代价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价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还有一些代价是“隐形的”,其大小往往难以预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纳税人在贷款人、投资人、客户、供货商的信誉度下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运作受负面影响,涉案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干扰。
另外,分析偷税冒险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偷税的收益是纳税人因实施偷税行为而少缴税款。下面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分析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而且不申报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帐外经营的增值额不需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毛利率10%,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则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时,少缴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17%=0.17万元。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并且将相应的进货成本。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毛利率10%、纯利率4%,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获得最大限度的偷税收益,纳税人将10万元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同时,相对应的进货发票予以销毁,则少缴企业所得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25%=0.25万元。
(二)偷税被查处所承担的代价
假设经金税比对缺联票,税务机关发现异常,纳税人偷税被查处,付出的代价除了补税和罚款以外,还有缴纳相应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等,生意受挫、生活遭受打击。
1.补税额达未申报应税销售收入42%以上
在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偷税,即使仅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税额往往达未申报销售收入的42%。如上例的商业批发纳税人,被发现10万元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需要补缴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合计4.2万元,而其因偷税取得的最大收益仅少缴增值税0.17万元、企业所得税0.25万元,合计0.42万元。
为何少缴仅0.42万元,补税却是4.2万元?
这与我国税制特点有关:计算进项税额和扣除成本均需取得合法依据并按规定申报,被查获的未申报销售额往往没有全部取得进货的合法依据、或者已失去三个月的抵扣期,并错过了申报抵扣的时机,因此不能作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如果进项发票销毁,所得税也将没有成本可扣除,这将导致:
一是被检查发现偷税的应税销售额税负高;
二是提高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加大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的可能性。
2.罚款最高可达偷税额五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上例,纳税人未申报纳税1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偷税额(仅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2万元,最高罚款21万元。
3.滞纳金加重经济负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偷税可在无限期内被追缴责任,一旦被查处责任补缴税款,必须计算缴纳滞纳金。查处时间离偷税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大大加重了偷税者的偷税成本。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在前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第4点”已经提到,这里不再重复。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偷税的数量和程度达到“罪”的标准,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和偷税额五倍的罚金,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
6.其他代价
偷税事件东窗事发后,企业信誉受损,贷款无门,客户不再下订单,进货要立刻支付货款,应收账款却收不回来,生意一落千丈。
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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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6:08:23 |只看该作者
  因此,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Dai.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勤沟通、依法救济、
勤于沟通 主要是用足用活各类税收服务途径,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上,如新所税法规定工资的合理性。举例如企业
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的人员报酬。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 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否则是无效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其中社保是必须的条款,而我们的很多企业并没有缴保险。是仅凭一张工资单来列支,这是不是属于雇用关系?企业有自己的理由,税务有税务的把握原则。
对合理的把握,由于“合理”与否,无法量化和规章制度化。个人认为首先应“合法”,合法又合理税务扣除应认可,而“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税务扣除均不应认可。
税务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仅凭企业与用工签的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能构成劳动雇用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规定,是条例,而《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是位阶高的法,当然要服从《劳动合同法》有关雇用的规定,所以,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就构不成雇用关系,不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能按工资薪金扣除。如果要扣除,就应当是使用劳务,这些支出要凭地税开具的劳务发票列支,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就不能仅凭工资单列支工资。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在争议过程中引用法规,应该关注,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税法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应知晓税法的适用性;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应知晓有以下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先于层次低的法律;(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后法优于前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企业不管要降低纳税成本,还是降低风险成本,都要精通税法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法。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例如,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如果纳税人对此有异议,该如何办?首先是了解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纳税服务的领域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行使权利和税务机构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及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纳税服务的措施是税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根据总局文件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税务机关积极有效的纳税服务内容与形式有: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受理纳税咨询,提供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简化办税程序,公开办税制度,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在服务的方式上,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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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6:09:10 |只看该作者
(一)税收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解答会,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手机短信、税务机关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税收知识。
(二)受理纳税咨询。通过接待、电话、网站、书面等多种方式接受纳税人咨询,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如大家在业务处理时遇到拿不准的,的争议的,可以打我的电话。有很多会计已有我的手机号,近日我设了一个邓州国税纳税服务博客,网址大家可以“邓州国税纳税服务”通过百度搜到,本次会议讲稿也放在了上边。我将很高兴尽我所能为大家解答服务,这也是我作为一个税务人员的义务,大家向我咨询也是对我的信任,我当然要珍惜。
(三)提供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在完善办税服务厅窗口的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设网络电子申报、电话语言申报、邮寄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建立税收资料电子档案,纳税人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五)公开办税制度。公布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程序。公开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按《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文书资料、审批时限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
(六)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税法遵从度情况进行评价,分出A、B、C、D等级。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的纳税人,简化税收事项审批手续。
(七)实施税收法律救济。按规定认真开展税收听证、税收复议、国家赔偿工作,解决纳税人诉求。
需要了解纳税服务的主要载体:包括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税收网站、税收服务声讯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
(一)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是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和载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Dai.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办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二)税收网站。在省级及以上税务机构集中建立税收政府网站,实现税务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投诉举报功能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审批、业务表单下载、增值税发票远程认证等涉税事项。
(三)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动语音和人工坐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税务通知、语音申报、涉税举报、投诉监督和自动传真等服务功能。
(四)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纳税人实施全面的户籍管理。对于新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以税收预警提示为前导开展纳税评估与税收风险防范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依法救济,上述的各类咨询也是救济的主要途径,如果你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寻求救济。救济的主要方式有调解、复议、诉讼。我们提倡的是纳税人在多种服务手段使用后相互尊重基础上的调解。
我们不提倡诉讼,力争把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多用调解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混合过错问题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撤销或者维持,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不能达
总局纳税服务司设立了纳税人维权处,税法宣传处,各级税务机关也将单设此类机构,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维权处理。“
  三、全面筹划
这个筹划,也包含了为当前比较流行的税收筹划,这也是追求税收**的主要途径,
我们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鼓励的,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实质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节税的目的。
对有以下三种认识观念的企业老板说税收筹划是没有用的:第一种老板见面之后,直入主题:能帮我们造查不出来的账吗?你们是高手啊。第二种老板是拍胸脯:税务局某某长跟我关系很铁,不用担心,没问题的。第三种老板是当可能要出事时,匆匆赶到:帮我摆平这个账,过这一关再说。
 税收筹划的本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类型只能有两种:优惠型税收筹划和节约型税收筹划。虽说两种类型的目的和结果都是税金支出的节约,但是从实现节税的原理和途径来看,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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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6:09:52 |只看该作者
优惠型税收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途径的节税是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保障的。目前,仅企业所得税就有九类优惠,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享受此类优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人不知道利用身边的税收优惠政策,辛辛苦苦创业奋斗,缴纳的税款却占了利润中的大部分。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白白丢掉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税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某企业只有从业人数超标,为101人,能不能考虑优化流程,适当减员2人,就可享受优惠。
节约型税收筹划,其节税不是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而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取消没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和减少企业税金支出的浪费,求得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节约型税收筹划的着眼点是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的浪费,调整和取消税金支出有浪费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
当然,这一切是建立在精通税法基础上。企业会计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与运用。许多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一知半解,只知道怎么填写报表,不知道对报表进行具体的分析,不知道一些有利于自己的税收政策与不利于自己的税收政策。,实际上,现在财务管理特别是懂税务知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才太少了,如果企业请不来这些人才,就应该让自己的财务人员去学习。许多企业虽然有财务部门,但是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也往往造成企业税务上的损失。大家需要明白,缴多少税不是财务部门决定的,是由业务流程决定的。
如以下一些认识误区:不拿发票多缴税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
餐费不一定就是招待费,招待费也不一定就只能是餐费
  中国是美食天堂,大家喜欢通过聚餐交流沟通,杯子碰一碰,事情就搞掂。
  税务上对接待客户的费用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将聚餐与接待客人画上了等号。在公司内部,聚餐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开会时,各个部门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员工离职,一顿送别餐。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所以,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
  所以,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只能按60%扣除,影响公司纳税。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
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娱乐活动、门票等。
遭遇意外要报案
  不幸的事让人痛苦,但确实会发生。出差在外,不小心手提电脑被小偷顺手牵羊,足以让人揪心一阵子。难过以后心理平坦了,继续工作。有一件事千万要记住:这件事与纳税还有关系。丢了手提电脑属于财产损失,要凭相关证明在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丢了电脑以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相关证明,回来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损失不能进成本,等于丢失的不仅仅是一台电脑。
  类似的意外要同样处理,这样才能避免损失扩大。
多拿进项多抵扣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要缴的税,因此,多拿进项就可以少缴税。这些进项包括多个方面: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购买低值易耗品的进项,汽车加油的进项,购买修理备件的进项。积少成多,日积月累,企业就能降低税负。修理备件不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也可以抵扣。
  建议企业在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包括司机的名片背面印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料,如购配件,加油等尽量找能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红领巾税人,在采购的时候出示资料尽量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也是企业节税的一个好方法。
赠得巧来送得妙
一件2000元的电器,送一件400元的小家电,合计2400元实际收2000元。如果当赠送,要按2400元缴纳增值税。然后争论是有偿赠送不是无偿赠送,现在我们重新涉及方案:将两件产品卖给顾客,给予顾客400元的折扣,其中,2000元的按15%折扣以后出售,400元的按折扣25%以后出售,这样,对顾客而言,实际支付2000元,与买一件送一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商场而言,由于是价格折扣,折扣在发票上注明,实际上没有赠送的行为,只要按2000元实际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有些营销人员认为这样做很无聊。改变方式就符合税法,不改变就要多交68元的增值税,对企业的纳税而言,这不是一件无聊的事情。
依法而签可节税
  一家设备公司,生产设备以后,需要为客户在大厦中提供安装服务,财务人员很清楚:这是一条龙服务,销售产品再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同中如果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因为出差外出,回来时合同已经签好,合同只写了一个总价,没有分开金额。财务人员说明道理,要求对方一定配合重签。对方的财务经理也是个人物,提出条件:重新签订,你可以节税接近20万元,既然如此,合同价格要降低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是乘人之危也无可奈何,最后商量让利3万元,重新签订合同。
对方违法对方陪
  签订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法律约束,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方履行了合同,但对方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例如:有一些提供的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有些是请其他单位开发票、有些购买失控发票、有些直接使用假发票。税务机关查出发票有问题,购货方就要承担责任。对方违规提供发票,购货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想追究对方的责任,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所以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上保护条款:由于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一方面如果真出问题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找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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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06:10:25 |只看该作者
对方偷税你遭殃
  有个房地产公司,在广告里承诺:买房子送契税。业主买房子,在合同中写明:契税由房产公司承担。业主们搬进了新屋,开始了新的生活。等到去办房产证,对方告知:你们还没有缴契税,先缴了再**。业主们与房管部门理论:房产公司答应送契税。其实,契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房子的业主,房管部门根本无需理会房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只要按法律规定办即可。业主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由双方按法律途径解决。业主无奈,只好先缴了契税**,回头再找房产公司算帐。
  对方包税,对方如果不纳税还是你承担法律责任,对方不承担偷税的责任,对方只承担违背合同的责任,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包税合同之后还要关注对方是否真的纳税了。
好心也会干坏事注意税收的边际税率
  某公司发年终奖,老板觉得张三的表现较好,发6000元,李四表现更加突出,值得嘉奖,发6200。发完年终奖,李四来找老板质疑:横看竖看,我都比张三表现好,辛苦了一年,表现不如我的张三年终奖金为什么还比我多呢?老板诧异:明明发得多为什么说拿得少?向财务询问,原来不小心猜中了个人所得税得陷阱:张三的奖金要交300元个人所得税,李四的奖金要交595元个人所得税,结果张三拿到5700元,李四拿到5605元。结果是老板想嘉奖的人拿得少。这样就要考虑点其他鼓励方式了。
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前费用可重新计入
如2008年12月账已经结了,可是营销人员在2009年2月又拿来了一张2008年的发票来报销,这张发票能税前扣除吗?能。有些财务人员认为已经结账了,就不能再扣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年度申报期是5月31日,尚未到,就不属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会计上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就可以在年报是反映。
我们承诺可以为企业的筹划提供全面、透明、及时的政策信息,正确引导。税收筹划并不是简单的计划,而是一项需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的理解,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并正确筹划的技术。任何一个环节和方面的偏差都会对税收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将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全面、透明的信息空间,通过便利的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政策信息。也可以帮忙评价合法性。帮助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涵养税源。目前,在国家政策性减税有限的情况下,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减轻了企业负担,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有利,特别是目前困难企业较多,适当减轻税负,可以为企业渡过难关、赢得发展提供契机。企业发展了,税源就会增加,上缴的税款也会增加。纳税人能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就没有必要在偷税、抗税上动心思,从而有利于优化税收环境,减少税企矛盾。
如以下有关所得税费用列支方面就是财务人员应当提醒公司管理层注意的:(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可以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2)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5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在有盈利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招聘工时可酌情考虑;(3)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如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不能只用直线法。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4)尽量减少不予扣除项目的支出。如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可以尽量减少支出;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项目的支出。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12 22:27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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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9-19 23:54:23 |只看该作者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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