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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1 17:47: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9]113号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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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11-28 13:5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9-11 17:52:25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O(∩_∩)O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9-11 18:26:08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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