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国税发(2006)31 号文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请问:(1)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具体包含那些费用和税金?(2)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重复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不是重复扣除,应如理解和计算? 第一:国税发(2006)31 号文是将预计利润调整为预计毛利,明确可以扣除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新政策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可以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这一调整,解决了各地由于政策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是否允许扣除期间费用的不同的问题,尤其是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金能否当期扣除的问题,预售房款按国税发(2006)31 号文件规定的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是与同期预售房款配比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第二:要求企业设立台帐,对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房款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与同期预售房款配比的税金及附加进行登记。如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此种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整体不会有影响,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上述税款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由当期的收入负担, 若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则可能会造成重复扣除。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会造成重复扣除,但会造成企业多缴税款的假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