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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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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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作为失效文件废止了。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该文件被废止是不是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将和其他建筑业劳务一样,也应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甲供材”)了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那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我们知道,对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就规定的很明确:“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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