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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解读国税发[2009]2号之“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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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06:35: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共18条,其内容涵盖了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重点、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及所使用的表格文书等。

 一、《办法》的主要规定   (一)转让定价重点调查企业
  《办法》第二十九条共列举了七大类重点调查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二)转让定价调查程序
  1.案头审核。《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2.现场调查。《办法》规定了现场调查的3种方式: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核查。需要指出的是,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调查结论。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则进入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程序。
  (三)转让定价调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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