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81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号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8 17:5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
2009-05-31 11:59: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不含增值税)以上(70)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适用税率:5%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5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