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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商业街开发成本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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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2-27 11:52: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开发一商业街,用于出租,且不打算出售.
总开发面积为8万平米,包括6000平米的地下室,其中有5000平米包括地下室的1000平米是自己的办公楼,物业用房为800平米.,其余用于出租.总投资为2.5个亿.
那成本结转的时候
A 办公楼记入固定资产--办公楼,其成本为:2.5亿/80000*5000
B 物业用房也记入固定资产--物业用房,其成本为:2.5亿/80000*800
C 出租的面积记入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其成本为2.5亿/80000*74200

在其摊销的时候,办公楼和物业用房的累计折旧按房屋20年摊销;
用于出租的面积,摊销的记入主营业务成本与租金收入相配比,房产证上的使用年限是40年,是不是按40年摊销啊?如果这次没有全部出租,比如说只出租了7万平米,那成本按7万平米摊销还是全部出租面积即74200平米摊销啊?


[ 本帖最后由 根根 于 2007-12-27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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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7-12-27 12:35:09 |只看该作者
按租赁期限进行摊销的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7-12-27 12:55:56 |只看该作者
租赁期限?>
那如果有些租了1年不租了,然后后另换一家租呢?
那年限怎么算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7-12-27 13:17:10 |只看该作者
搞混淆了,房子不是自己的,按租赁期限进行摊销。

房子既然是自己的,和租金没啥的关系吧,就按20年来提折旧啊。和1、2同。

我的观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7-12-27 13:24:33 |只看该作者
    1、地下室是否包括人防,如果包括应从总面积中扣除。
    2、开发产品如果转作固定资产处理,应视为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以计提折旧。不管是办公楼还是出租。如果不转做固定资产处理,不视为销售,取决于企业,但不能计提折旧。此问题在税务系统还存在争议,各地方税务局认定不一致。大连地税认可此种处理。
    3、如果在立项上明确是自用办公楼的,就不应为销售。但是同一项目同时包办公自用和商业性出租,此行为按开发产品处理,自然涉及到视同销售的环节了。
    4、应明确物业用房是属于什么性质,按物业法相关规定,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应按一定比例提供物业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结转成本时,应把物业用房扣除。
    5、不允许出租开发产品摊销成本。
    6、房屋折旧可以新税法要求计提,根据公司情况而定。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7-12-27 14:12:31 |只看该作者
    物业用房因为是用于出租的,产权证在我们这边,那算不算属于我们的固定资产?
    如果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是不是全部按房屋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而不用区分是否出租?
    那如果转作出租开发产品,不能摊销成本,那不是有租金收入,却没有成本了啊 ?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7-12-27 14:45:06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2006-03-06国家税务总局

    见:http://www.chinatax.gov.cn/viewlaw.jsp?code=200603131434232512


    “三、关于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问题
        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7.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7-12-27 14:49:34 |只看该作者
    5.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4.折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仔细学习中....呵呵  这通知真多东西!!!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9#
    发表于 2007-12-27 15:14:17 |只看该作者
    物业用房产权证如果是地产公司当然算是自有固定资产了。
    其实自用和出租如果转做固定资产,性质就一样了。如果不转做固定资产处理,有的税务局不认可,认为只要交付使用或出租就视为销售了,企业只能转固定资产了。
    如果转不转固定资产由于企业决定,转了就视同销售,可以提折旧,不转,就不能提折旧了,当然用作出租,只能有收入没有成本了。因此首先得这个问题搞定。
    从房产税的角度,得把出租和自用的面积分开,不管是否转作固定资产,即使放在开发产品中,也是一样的。将自用和出租在核算是否分开核算,只是为了管理需要。
    在税务没有明确之前,建议放在开发产品中放着,只要将出租和自用面积分清就行了。能出租的部分应按出租业纳房产税,自用部分按原值纳房产税。存在,自用计税原值处于不断变化,面积变化,原值也将变化。都不能计提折旧。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7-12-27 15:25 编辑 ]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8-9-4 09:09:40 |只看该作者
    4、应明确物业用房是属于什么性质,按物业法相关规定,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应按一定比例提供物业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结转成本时,应把物业用房扣除。
          
    “7.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物业用房就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作为成本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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