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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1-9 15:07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2 17:3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拆迁安置房一直是税收方面的难点,也是税企双方纠缠不清的问题:

    按以前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
    但收入如何确认,成本如何确认??拆迁安置形式有多样:同面积补偿,超面积结算,异地安置,购房安置等
    ,那土地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超面积补差额部分及等面积部份不发生货币交易等
    (成本价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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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9-2 19:46:43 |只看该作者
    拆迁房的建造成本一般被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从土地增值税的角度看,拆迁房的建造成本实质上就是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代价,应该视同土地成本来处理,个人理解。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9-3 08:37:4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我觉得按新政策规定,置换部分的房产应按市场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如此当然要计提和交纳营业税土增税和所得税.并以收入价值及为置换所付出的各种花费支出来确认土地部分的入账成本.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1-1-11 11:16:03 |只看该作者
    那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呢?例如A房企安置房成本2000万,售价4500万,所得税该怎么缴?

  • TA的每日心情

    2015-2-28 09:58
  • 签到天数: 68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2-8-8 10:52: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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