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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企业如何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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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9-2 14:19: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9-02

    TAGS:   信用证    银行   

    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相比,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法律关系复杂,虽然这种结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国际贸易实践中却经常应用。  

      案例
      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二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之后中国出口企业缮制单据交比利时A行议付,该行提出不符点并拒付,且让第二受益人中国出口企业授权,中国出口企业认为不符点不成立并要求比利时A行立即付款,双方产生争辩,信用证过期。后经中国出口企业与比利时A行进行多次交涉,因谈判金额未达中国出口企业要求而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相比,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法律关系复杂,虽然这种结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国际贸易实践中却经常应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中间商为赚取差价同时又防止买家与卖家直接成交订约泄露商业秘密,同时,中间商可以减少另外开证的程序。
      可转让信用证发生纠纷时,一般都比较棘手,就连信用证专家也看法不一,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可转让信用证规定也不够明确,这使其留下很多争议、疑惑。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收汇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转让信用证中的“第二程”(原开证行将信用证款项汇到转让行的过程)几乎不是银行信用,经常发生在第二受益人的制单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仍得不到原开证行付款的情况,更糟糕的是,这时第二受益人试图运用现有信用证规则救济已不起作用(在没有保兑情形之下,本案是特例),有时只能进行一场费用昂贵的跨国国际贸易仲裁或涉讼。
      可以这样说,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操作中,对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论上的,在国际银行界有着自己一套可转让信用证习惯做法,对可转让信用证应用,现在适用的UCP600虽然比UCP500有所改进,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转让行能否提不符点并拒付
      在本案中,转让行提出不符点,拒付并要第二受益人授权。在一般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是没有付款义务的,它完全可以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并寄往原开证行。转让行提出不符点,是因其负有注意义务,但在实践中,有些转让行出于各种目的,按普通信用证MT734格式习惯作法“拒付”。
      目前,我们无法找出该类作法的依据,实践中仍然存在,这是目前可转让信用证实际操作规则中的盲点。我们的观点是,如果转让行没有保兑或存在本案中的情形,只能提出不符点,提请第二受益人注意,并要其授权而不能“拒付”。
      转让行如何处理第一、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不符点单据
      在本案中,即使转让行认为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实际上不成立),在第二受益人坚持自己的观点时,转让行只要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并将单据提交原开证行,即使后来发生开证行拒付的情况,转让行也可摆脱自己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转让行却没有这么做。
    根据UCP600新规则的规定,当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有不符点而又不更换时,可以将第二受益人的相符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第二受益人凭此单据可以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障。
      转让行是否存在付款责任
      一般可转让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中加列:待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再付款给第二受益人。这也说明转让行在一般可转让信用证中的地位和身份,即如果没有保兑或特别约定,转让行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
      本案中,情况却不同。信用证中没有“待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再付款给第二受益人”字样,而是“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比利时A行以引用原证的条款为由来抗辩,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受益人在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到原证的,如转让行未在转让信用证中表明是引用原证的条款,那么只能理解为转让行是对第二受益人承诺。对该条款的认识,是转让行应承担独立付款责任,或该条款是一种超出可转让信用证法律关系之外的明确付款承诺,在此情形下,转让行应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收到原开证行的款项。
      原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如果本案中转让行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到原开证行,原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拒付,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以对原开证行直接交涉甚至提起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原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第二受益人要为许多自己不能控制的风险及并不是自己的失误引起的风险负责。
      曾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第二受益人对原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认同,与原开证行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原开证行未对第二受益人授权,第二受益人没有权利与原开证行争论。因此,一定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的特殊性。
      如何应对  
      对国内出口企业来说,在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时应认真审核,了解客户的信用、资信,如果存在疑虑,就应考虑让其申请转让行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删去“待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再付款给第二受益人”,加列“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或者建议客户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如果上述方法客户不同意的话,一定要随时观察货物的国际行情及第一受益人的动向,与其保持紧密联系,同时注意与第一受益人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仲裁地点及适用的法律。
      另外,出口企业委托银行对外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时要注意,指定的转让行一定要是信用卓著的银行,充分考核第一受益人的资信,并与第一受益人签订一份完善的国际贸易合同。
      如在UCP600实施后,本案中中国出口企业也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解决,直接授权转让行将单据交开证行,只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相符,开证行就有付款的责任。即使第一受益人提交了带有不符点单据,但其如未能在首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
      在可转让信用证因不符点成立被拒付情况下,需及时与第一受益人联系,了解不要货的真实原因。如果谈判无效果,建议通知转让行退单,立即将货物转卖或运回国内,减少损失。如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操作中存在过错且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或转让行已保兑或存在本案中的例外情形,可与其严正交涉直至诉讼。
      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仍广泛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虽然在适用UCP500时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人说跟D/P托收差不多,随着UCP600实施,第二受益人的利益逐步得到规则的保护。近年来,随着中国进口大量增加,中方的银行对外出具可转让信用证数量也大幅提高。只要可转让信用证各当事人能充分理解规则,利用好这种结算方式,可转让信用证仍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作者:梅鸿
      
      作者简介:江苏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选第二批中国涉外律师名录,曾在银行从事十年国际金融业务。擅长业务领域:涉外商事、信用证、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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