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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业主介绍朋友购房获赠现金要交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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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1 06:0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李小姐成功介绍一位朋友在增城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开发商的承诺,李小姐可以从开发商处获得相当于楼款0.2%的现金作报酬。然而,令李小姐不明白的是,她本来可以拿到1600元奖励,但到手的却还不到1400元,开发商解释是代扣了李小组的相关税费230.4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房地产销售市场不景气。为了刺激消费,不少楼盘推出各种促销手段,如“旧业主介绍新业主购房,每成功介绍一人可免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每成功介绍一人可获现金奖励”等等。由于现象普遍,提醒广大开发商和介绍人:个人介绍朋友购买房产,由此而得到的管理费、现金或其它收益,属于个人从事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以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税,适用税率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李小姐获得的现金报酬需缴纳的营业税:1600×5%=80元;城建税:80×7%=5.6元;教育费附加:80×3%=2.4元;个人所得税:(1600-80-5.6-2.4-800)×20%=142.4元,应缴税费合计2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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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9-9-1 08:35:57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免交的物业管理费大多是不记账的,也就不存在交纳各项税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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