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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某省国土厅批准了某市用地申请方案,同意该市将轮窑村的12.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12月12日,该市国土局挂牌出让其中甲地块(12.8公顷);12月2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A公司)竞拍成功并与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1个月内缴清出让金,国土局“同意在受让人付清挂牌成交价款后向受让人交付净地”;A公司在2007年10月7日才交清出让金,10月24日,国土局向A公司移交了甲地块(非净地)并签署了交接书;2007年11月4日,国土局向A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另外,2006年8月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标明,甲地块耕地面积12.4公顷;B公司按12.4公顷的耕地面积在2007年1月缴纳了耕地占用税,A、B公司没有经济关系,现主要就甲地块的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正确执行这个政策,需弄清三个关键点,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耕地与非耕地,三是批准征用之日。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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