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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问答之合并、兼并企业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整体。在合并、兼并行为发生后,表面看转移了企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且使企业的人也发生了转移。但实质上,从企业合并来看,执行结果是几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仍是物品财产的所有者,在合并行为发生时,既无买方,也无卖方。从兼并企业情况看。如果把被兼并者作为“卖方”,兼并者作为“买方”,兼并结果是“买方”吃掉“卖方”,卖方并不因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因此,在发生合并、兼并行为时,并未有买方和卖方,也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因此,合并、兼并企业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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