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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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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2:2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年,我国出台了很多规范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管理政策,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过程中,也有很多新的变化,包括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如何办理税务证明等。

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的流程如下:

1.董事会制定润分配方案 →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 3.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4.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 → 5.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 6.先国税,后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 7.提供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 [2009]3 号规定,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有规定更优惠的税率,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例如香港企业如果直接拥有境内被投资企业至少25%股份的,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具体办理程序可浏览《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3.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根据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无需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可以直接对外付汇。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开具《税务证明》,不代表可以免予征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存在税务风险。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先向国税,再向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4.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付汇手续

    根据汇发[2002]29号、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5)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提交《税务证明》。

    注册资本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因特殊情况不能足额到位的,经过审批后可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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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8-24 23:20:49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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