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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有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由于混用在一起无法区分自用与租赁的面积,这种情况下是按房屋面积还是按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
答:《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屋租金计征的,对贵公司一房屋,即有自用部分,同时又有出租的,现有的相关规定中未明确,但在实际税务管理中,通常情况下的处理是按企业的账面原值记载分别计算应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账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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