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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土地价值可不并入原值计算房产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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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0:4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每年6~9月是房产税的征收期,日前,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接到不少纳税人来电,咨询土地价值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税的问题。12366咨询台表示:对已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2007年后自行开发或购置房产,在计算房产税时其土地价值可不并入房产原值。

  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在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价值,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

  据悉,新会计准则从去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就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如下:“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所以,对于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07年自行开发的房产或购置的房产,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处理规定,土地价值可以不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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