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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停车场的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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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20 16:19: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按照这条规定,是不是地下车库不计算成本本,销售时也不需要分摊销售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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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4 10:08
  • 签到天数: 21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09-8-20 16:26:0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如果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地下车库就不计算成本本,销售时也不需要分摊销售成本。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2-5-8 09:22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9-8-20 16:36:22 |只看该作者
    板主说得没错.我们也是用地下形成的停车场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8-20 17:01:19 |只看该作者
    我也碰到这个问题,谢谢你们的回答。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09-8-20 17:39:41 |只看该作者
    可以这么理解 一般我们也无法记入公共配套设施,直接就在建安工程费中反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09-8-21 11:16:20 |只看该作者
    停车场问题要区分地下或地下。
    地下部分如果是人防设施部分,产权不属于企业,这部分成本应从总成本中扣除。其余的停车场的,销售时要结转成本。
    停车场的税务处理,要注意是否是出售的是产权或使用权,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
    停车场在税务上不应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工程可以视为作为小区的配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0 08:50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09-8-21 14:26: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原来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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