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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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计算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递延扣除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效益及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支出的特殊支出。从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规定来看,也充分考虑到了其特殊之处,名义上采取的是限额扣除规定,实质采取的是允许企业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无限期递延扣除,直到全额扣除为止。
举例说明,A公司2008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额为40万元,当年实际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为170万元,则允许A公司2008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额应为170×15%=25.5(万元),超过限额的14.5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营业外收入不作为15%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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