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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一)
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汁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例如,某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33%,1月份生产任务相对集中,产品正值销售旺季。于是,给职工多发奖金5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2000元。则该企业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000元。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7000×33%=2310(元)
这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310元,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滞后,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国家的无息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
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终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筹划,请看下面例子。
某企业1999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超计税工资等因素2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计算,每月要申报纳税9900元。如果每月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四十五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
这样在企业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无需列出公式计算就可以知道这样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有不少好处了!
假如该企业1999年度的利润不均衡,利润是在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而亏损是在最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前期已预缴的所得税怎么办呢?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规定很明确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我们同时应该知道,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这样一来,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又要影响企业的多少资金周转?
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了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这样做,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怎么办?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它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税法给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80000元,预计残值10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该企业利润(含折旧)和年产量如表1所示。
表1:
年限 含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总计 466000 4660
下面,分别运用直线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直线法:
年折旧额为34000元1.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33%=21780(元)
2.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56000×33%=18480(元)
3.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000×33%=15180(元)
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2000×33%=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产量法: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
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168×33%=18865.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
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
76224×33%=25154(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
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
50816×33%=16769.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
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97680.9(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
10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28000×33%=9240(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
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800×33%=1544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
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5560×33%=21634.8(元)
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41.8=97680(元)
年数总和法:
1.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
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
43334×33%=14300.2(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
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44667×33%=14740.1(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
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334×33%=18920.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
76000-11334=6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0.2+14740.1+28380+18920.2+21340.1=97680.6(元)
通过比较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21780元。
我们再通过一个例子来看一下,假设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80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该企业利润(含折旧)和年产量如表2所示。
表2:
年 限 含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40000 400
第二年 50000 500
第三年 48000 480
第四年 40000 400
第五年 30000 300
总 计 208000 2080
分别运用直线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额。
如表3所示(计算过程略)。
表3: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8052 8250 2640 4620
第二年 11352 10312.5 10164 9636
第三年 10692 9900 12038.4 10692
第四年 8052 8250 10678.8 9768
第五年 4752 6187.5 7378.8 8184
总计 42900 42900 42900 42900
虽然用四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在量上是相等的,均为429 00元。但是,第一年,适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无息贷款。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把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各年的应纳税额都折算成现值,共累计起来。假定银行利率为10%,其结果如下: 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6503.60元;运用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6231.50元;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4892.10元;运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为35145元。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在累进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节税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大小等,进一步作具体测算分析。
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例如,某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企业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0%×5.335=9603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0%×4.355=104520(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例如,该企业享受“减二免三”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呢?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节税情况8年折旧年限的节税额=60000×15%×3+60000×30%×2=81000(元)
6年折旧年限的节税额=80000×15%×3+80000×30%=60 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节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18000×(5.335-3.7 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节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1-1.736)+24000×0.564=381 96(元)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筹划
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优惠最为显著。税法规定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年度是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筹划时应这样做: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前面已经提到,在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对企业是有利的。但在企业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在我国所得税法中,都规定了免税、减税的条款,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更多的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如果企业是在享受免税、减税期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是否还会给企业带来“实惠”?举例说明如下:
某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符合“免二减三”的条件,开业当年获利,固定资产投资120万元。在税法规定范围内,企业可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之间选择一种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少于6年。现以直线法为标准。分析加速折旧对所得税及企业利润的影响,假定法定所得税率为30%。A表示折旧年限为8年的直线法,B表示折旧年限为6年的直线法,C表示双倍余额递减法。
附表1,假定按8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为“0”,当折旧方法不变,只是缩短折旧年限时,使所得税增加52500元,税后利润减少52 500元;当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所得税增加58550元,税后利润减少58 550元。以上分析虽然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使考虑,也不会改变因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假定企业资金成本率为10%,按资金成本率将上述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折现。
从附表2可以看出,将折旧年限从8年缩短到6年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要好一些。
倘若将直线法的折旧年限缩短到5年,而加速折旧年限不变(仍为8年),则缩短折旧年限的直线法下的所得税税负增大的程度会大于加速折旧法。
由此可见,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越快,企业所得税税负越重。因为企业在可以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费用了,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初期发生应税亏损,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抵扣,抵扣之后有盈利时,确认为获利年度,从当年起,执行免税、减税待遇,这就意味着企业按法定税率正常纳税的年度将进一步推迟;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直线法下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
可见,在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折旧额 对所得税的影响 对税后利润的影响
年度 A B C A-B A-C A-B A-C
1 15 20 30 0 0 -5 -15
2 15 20 22.5 0 0 -5 -7.5
3 15 20 16.875 -0.75 -0.281 -4.25 -1.594
4 15 20 12.654 -0.75 0.352 -4.25 1.994
5 15 20 9.501 -0.75 0.825 -4.25 4.674
6 15 20 9.49 -1.5 1.653 -3.50 3.857
7 15 0 9.49 4.5 1.653 10.50 3.857
8 15 0 9.49 4.5 1.653 10.50 3.857
合计120 120 120 5.25 5.855 -5.25 -5.855
注:A-B、A-C项第一、第二年为零,是因为第一、第二年不缴所得税;-0.75;(15-20)×30%×0.5
附表2 单位:万元
对所得税影响现值 对税后利润影响现值
年度 折现系数 A-B A-C A-B A-C
1 0.91 0 0 -4.550 -13.650
2 0.826 0 0 -4.130 -6.195
3 0.751 -0.563 0.119 -3.192 -1.197
4 0.683 -0.512 0.240 -2.903 1.362
5 0.621 -0.466 0.512 -2.639 2.906
6 0.564 -0.846 0.932 -1.974 2.175
7 0.513 2.309 0.848 5.387 1.988
8 0.467 2.101 0.772 4.904 1.810
合计 —— 2.023 3.186 -9.097 -10.801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税法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利用纳税年度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如下:
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国际投资中所得税的筹划
国际投资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如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和预提税,而国际上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出现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课税。
如何消除和缓解纳税人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一般说来,有三种基本方法:
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抵免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允许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收中,给予一定的抵免。
免税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扣除法,其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
下面列表比较三种方法:
在国际双重课征情况下,纳税人同样一项境外所得100万美元,在收入来源国课征一次所得税40万美元,在居住国又课征一次所得税60万美元,税负总额为1 00万美元,结果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为零。如用抵免法,境外缴纳40万美元在国内抵扣后,在居住国实际只缴纳20万美元,税负总额为60万美元,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有40万美元。用免税法,由于居住国放弃对境外收入的课征,税负总额只有40万美元,结果纳税人的净收益为60万美元。用扣除法,居住国不允许全额抵扣境外所得税,只允许在境内计征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这样在居住国应缴纳36万美元所得税,连同境外计算,税负总额为76万美元,结果纳税人的净收益为24万美元。
以上说明,采用的方法不同,税收负担和税后收益也不同。纳税人最喜欢的是免税法。如果采用抵免法,还要注意境内外所得税率的差异。当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时,境外负担的税收通常可被允许在境内全数抵扣,这样税收总负担率等于居住国适用税率;当居住国税率低于来源国时,由于受抵免限额的限制,境外税收无法在境内得到全额抵扣,这样税收总负担等于居住国适用的所得税率再附加上不允许抵扣的那一部分税负。这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认真计算的。
以居住国为基础: 单位:万元
项目 双重课征 抵免法 免税法 扣除法
1.来源于境外所得 100 100 100 100
2.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税率
40%) 40 40 40 40
3.境外净所得 60 60 60 60
4.在居住国计算的应税所得 100 100 0 36
5.在居住国应纳所得税 - 40 - -
6.抵免境外所得税 60 20 60 36
7.在居住国实纳所得税 60 20 0 36
8.境内外税收总额 100 60 40 76
9.纳税人税后净所得 0 40 60 24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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