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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9:14:46 |只看该作者
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一)

2007-02-01  



利用“分设机构”筹划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经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3.某市商业局所属的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由于该厂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税收负担较重。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生产协作上仍是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现假设公司1999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203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3÷(1+17%)×17%=29.50(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万元,则应纳增值税=29.50-17=12.50(万元),税负率为:12.50÷203×1 00%=6.16%。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132÷(1+17%)×17%-17=2.18(万元);而工时费收入71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71×3%=2.13(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2.18+2.13=4.31(万元),税负率为:4.31÷203×100%=2.12%。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6.16%降至2.12%,从而税收支出降低了4.04%,企业效益由此而增加。  
  例5.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4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52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976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4个联营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4+1976)×17%=795.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税金为:795.6-321.78=473.8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473.82÷4680×100%=10.12%  
    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公司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1.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4×17%=371.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为:371.28-321.78=49.5(万元)。  
  2.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  
  (520+1976)×5%=124.8(万元);  
  省略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49.5+124.8)÷4680×100%=174.3÷4680×100%=3.72%;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6.4个百分点(10.12%-3.72%)。  
利用外贸出口筹划  
  一般说来,企业出口退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采用自营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和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因为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说,企业应该采用哪种形式呢?我们通过一个事例来看一下。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7%-1500=19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0000÷(1+17%)×17%-1500=1406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征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222-1406=816万元。可见,通过采用外贸出口这种形式,可以多获得国家税收补贴816万元。                                               
利用汇率选择筹划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民币,纳税人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而这种折合率应当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税务筹划的内容之一。  
  例如,某商业企业进货时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销货时用美元结算,该企业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为折合率。假设进货单价为1000元人民币,销货单价为180美元。某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8.7,某月16日发生进货成本100000元、销售收入为18000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若按当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000×8.3=1494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49400×17%)-(100000×17%)=8398元(人民币)  
  如果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税为18000×8.7=1566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56600×17%)-(100000×17%)=9622元(人民币)  
  由于该企业预先选择了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因此,此笔业务企业可节税1224元(9622元-8398元)。  
  企业在实际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税务筹划是在全面、准确掌握税法的前提下事先进行的谋划。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其他因素,防止顾此失彼,注意时效性、机遇性。  
利用改变经营方式筹划  
  某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国外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公司末自行生产,而是从A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该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80万元×17%),销项税额1 7万元(100万元×17%),应缴增值税3.4万元(17万元-13.6万元)。  
  该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月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万元×17%),当月销项税额18.7万元(110万元×17%),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该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在以下三个方案中选择一个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  
  方案一  
    改变该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该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该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具体操作为:  
  1.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加工厂进项税额1 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该公司向B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 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为27.265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该公司28. 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该公司利润增至27.2 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  
    变该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该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该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A加工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B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B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该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方案三  
    该公司以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该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 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  
利用供货单位筹划  
  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向什么企业进货更有利,可以从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假设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应税货物,现有A、B、C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荐同样的货物。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C两家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但B公司承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Dai.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若A、B、C三家公司的货物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5000元),则A公司无疑成为S公司首选的购货对象,因为S公司向A公司购货时能获用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在该批货物销售后(假定含税售价为18000元),已支付的进项税金将能获得全额抵扣。若选择B公司为进货对象,则S公司也能取得扣税凭证。但扣税率为6%,将有可能导致S公司购货时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足额抵扣,本环节必须多缴增值税金,若选择C公司为购货对象,则S公司由于得不到任何扣税凭证,必须按货物销售收入依法定用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S公司从A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436元;S公司从B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1766元;S公司从C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2615元(计算过程略)。可见,由于进货单位不同,税负相差很大。  
  第二种情况:假设A公司货物售价为15000元、B公司货物售价为14000元、C公司货物售价为13000元,S公司的销售价仍然为1800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并假设S公司始终为盈利企业,那么我们试对S公司向A、B、C三家公司分别购货取得的相对收益作定量分析。向A公司进货的税负仍为43 6元,向B公司购货为1823元,向C公司购货为2615元。  
  值得注意的是:S公司向B公司购货时只取得注明6%税率的专用发票,向C公司购货只能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普通发票,从B公司进货比之向A公司购货少抵扣了1387元(1823-436)的进项税额,从C公司进货比从A公司进货少抵扣了2179元(2615-436)税款,而且还必须代征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33%的企业所得税。这样,S公司向B公司进货时,实际需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1823+1823×(7%+3%+33%)=1823+784=2607元。S公司向C公司进货时,实际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2615+2615×(7%+3%+33%)=2615+1124=3739元。  
  从表面看,S公司从A、B、C三家公司进货的毛利(含税售价减去含税进价)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但税后收益(毛利减去上交税费)却是:  
  S公司向A、B、C三家公司购货的收益分别为2376元、1393元和1260元。  
  比较上述两种情况可知,虽然进货价格有较大差别,但是公司的税后收益仍然A>B>C.一般说来,能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税费总额是依次递增的。因此,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售价上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向能提供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仍然能获得相对大的收益。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的价格折让多少才能使向其购货的一般纳税人不受损失要通过比较,即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  
  设任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适用17%税率)时,该货物的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和D,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按8%计算,企业所得税率33%(我们暂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运用计算现金净流量的公式可得:  
  (1)索取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Q-{A+(Q÷1.17×0.17-A÷1.17×0.17)+(Q÷1.17×0.17-A÷1.17×0.17)×0.08+[Q÷1.17-A÷1.17-(Q÷1.17×0.17-A÷1.17×0.17)×0.08]×0.33}=0.5648Q-0.5648A  
    (2)索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2904B  
    (3)索取4%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4217C  
    (4)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7D  
    现在,采购企业以(1)式购销双方互不吃亏状态下的现金净流量为标准,若令(2)式等于(1)式,即索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跟(1)式这个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2)式中的B与(1)式中的A之比为89.8%,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取6%的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含税价10.2%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样的方法,能够计算出采购企业索取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下,售货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分别为12.04%和1 5.7%。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货时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跟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只要所购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够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全应当弃远求近,从身边周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以节省采购时间和采购费用,增加企业效益。  
  例如,某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外购棉布500吨。每年从外省市棉纺厂购入(一般纳税人),假定每吨价格需3万元(含税价)。当地有几家规模较小的棉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生产棉布的质量可与该外省市棉纺厂生产的棉布相媲美。假定当地棉纺企业能从税务局开出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服装生产企业以什么价格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才不会吃亏呢?按上面的公式,企业能索取4%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点为12.04%,即该服装生产企业只要以每吨26388元[30000(1-12.04%)]的价格购入,就不会吃亏。如果考虑到运费的支出,以这个价格购入还会节省不少费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例如,可用折价临界点来反驳或说服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理的折价要求,促使购销双方达成共识,互惠互利,平等合作。  
货物用途筹划  
  当购入既要用于产品生产又要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货物时,在购入时尽可能都按生产用料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使全部进项税额获得抵扣,即使将来用于非应税、免税项目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企业还可以获得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又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的进项税额时,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应该正确地选择计算方法,不使进项税额少抵扣。  
  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要根据成本资料还原计算,而成本资料则来源于财务会计,企业也可以从节税的角度予以考虑。  
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筹划  
  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 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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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9:22:54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一)


  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汁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例如,某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33%,1月份生产任务相对集中,产品正值销售旺季。于是,给职工多发奖金5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2000元。则该企业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000元。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7000×33%=2310(元)
  这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310元,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滞后,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国家的无息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
  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终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筹划,请看下面例子。
  某企业1999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超计税工资等因素2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计算,每月要申报纳税9900元。如果每月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四十五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
  这样在企业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无需列出公式计算就可以知道这样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有不少好处了!
  假如该企业1999年度的利润不均衡,利润是在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而亏损是在最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前期已预缴的所得税怎么办呢?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规定很明确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我们同时应该知道,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这样一来,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又要影响企业的多少资金周转?
  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了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这样做,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怎么办?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它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税法给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80000元,预计残值10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该企业利润(含折旧)和年产量如表1所示。
                    表1:
    年限     含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总计         466000             4660
  下面,分别运用直线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直线法:
  年折旧额为34000元1.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33%=21780(元)
  2.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56000×33%=18480(元)
  3.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000×33%=15180(元)
  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2000×33%=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产量法: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
  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168×33%=18865.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
  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
  76224×33%=25154(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
  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
  50816×33%=16769.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
  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97680.9(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
  10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28000×33%=9240(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
  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800×33%=1544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
  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5560×33%=21634.8(元)
  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41.8=97680(元)
  年数总和法:
  1.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
  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
  43334×33%=14300.2(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
  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44667×33%=14740.1(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
  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334×33%=18920.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
  76000-11334=6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0.2+14740.1+28380+18920.2+21340.1=97680.6(元)
  通过比较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21780元。
  我们再通过一个例子来看一下,假设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80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该企业利润(含折旧)和年产量如表2所示。
                      表2:
    年   限     含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40000               400
    第二年       50000               500
    第三年       48000               480
    第四年       40000               400
    第五年       30000               300
    总   计       208000               2080
  分别运用直线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额。
  如表3所示(计算过程略)。
                                    表3: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8052           8250             2640             4620
    第二年     11352         10312.5         10164             9636
    第三年     10692         9900             12038.4           10692
    第四年     8052           8250             10678.8           9768
    第五年     4752           6187.5           7378.8           8184
    总计       42900         42900           42900             42900
  虽然用四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在量上是相等的,均为429 00元。但是,第一年,适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无息贷款。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把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各年的应纳税额都折算成现值,共累计起来。假定银行利率为10%,其结果如下:  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6503.60元;运用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6231.50元;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为34892.10元;运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为35145元。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在累进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节税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大小等,进一步作具体测算分析。
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例如,某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企业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0%×5.335=9603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0%×4.355=104520(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例如,该企业享受“减二免三”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呢?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节税情况8年折旧年限的节税额=60000×15%×3+60000×30%×2=81000(元)
  6年折旧年限的节税额=80000×15%×3+80000×30%=60 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节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18000×(5.335-3.7 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节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1-1.736)+24000×0.564=381 96(元)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筹划
  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优惠最为显著。税法规定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年度是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筹划时应这样做: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前面已经提到,在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对企业是有利的。但在企业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在我国所得税法中,都规定了免税、减税的条款,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更多的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如果企业是在享受免税、减税期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是否还会给企业带来“实惠”?举例说明如下:
  某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符合“免二减三”的条件,开业当年获利,固定资产投资120万元。在税法规定范围内,企业可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之间选择一种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少于6年。现以直线法为标准。分析加速折旧对所得税及企业利润的影响,假定法定所得税率为30%。A表示折旧年限为8年的直线法,B表示折旧年限为6年的直线法,C表示双倍余额递减法。
  附表1,假定按8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为“0”,当折旧方法不变,只是缩短折旧年限时,使所得税增加52500元,税后利润减少52 500元;当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所得税增加58550元,税后利润减少58 550元。以上分析虽然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使考虑,也不会改变因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假定企业资金成本率为10%,按资金成本率将上述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折现。
  从附表2可以看出,将折旧年限从8年缩短到6年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要好一些。
  倘若将直线法的折旧年限缩短到5年,而加速折旧年限不变(仍为8年),则缩短折旧年限的直线法下的所得税税负增大的程度会大于加速折旧法。
  由此可见,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越快,企业所得税税负越重。因为企业在可以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费用了,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初期发生应税亏损,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抵扣,抵扣之后有盈利时,确认为获利年度,从当年起,执行免税、减税待遇,这就意味着企业按法定税率正常纳税的年度将进一步推迟;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直线法下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
  可见,在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折旧额               对所得税的影响         对税后利润的影响
  年度 A     B       C         A-B       A-C       A-B       A-C   
    1   15     20     30         0           0         -5         -15     
    2   15     20     22.5       0           0         -5       -7.5   
    3   15     20     16.875     -0.75     -0.281     -4.25     -1.594
    4   15     20     12.654     -0.75       0.352     -4.25     1.994
    5   15     20     9.501     -0.75       0.825     -4.25     4.674
    6   15     20     9.49       -1.5       1.653     -3.50     3.857
    7   15     0       9.49       4.5       1.653     10.50     3.857
    8   15     0       9.49       4.5       1.653     10.50     3.857
  合计120   120     120       5.25       5.855     -5.25     -5.855
 注:A-B、A-C项第一、第二年为零,是因为第一、第二年不缴所得税;-0.75;(15-20)×30%×0.5
  附表2                                     单位:万元
                      对所得税影响现值   对税后利润影响现值
 年度   折现系数   A-B       A-C       A-B       A-C   
    1       0.91       0         0       -4.550     -13.650
    2       0.826       0         0       -4.130     -6.195
    3       0.751     -0.563     0.119     -3.192     -1.197
    4       0.683     -0.512     0.240     -2.903       1.362
    5       0.621     -0.466     0.512     -2.639       2.906
    6       0.564     -0.846     0.932     -1.974       2.175
    7       0.513     2.309     0.848     5.387       1.988
    8       0.467     2.101     0.772     4.904       1.810
  合计   ——       2.023     3.186     -9.097     -10.801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税法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利用纳税年度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如下:
  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国际投资中所得税的筹划
  国际投资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如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和预提税,而国际上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出现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课税。
  如何消除和缓解纳税人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一般说来,有三种基本方法:
  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抵免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允许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收中,给予一定的抵免。
  免税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扣除法,其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
  下面列表比较三种方法:
  在国际双重课征情况下,纳税人同样一项境外所得100万美元,在收入来源国课征一次所得税40万美元,在居住国又课征一次所得税60万美元,税负总额为1 00万美元,结果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为零。如用抵免法,境外缴纳40万美元在国内抵扣后,在居住国实际只缴纳20万美元,税负总额为60万美元,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有40万美元。用免税法,由于居住国放弃对境外收入的课征,税负总额只有40万美元,结果纳税人的净收益为60万美元。用扣除法,居住国不允许全额抵扣境外所得税,只允许在境内计征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这样在居住国应缴纳36万美元所得税,连同境外计算,税负总额为76万美元,结果纳税人的净收益为24万美元。
  以上说明,采用的方法不同,税收负担和税后收益也不同。纳税人最喜欢的是免税法。如果采用抵免法,还要注意境内外所得税率的差异。当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时,境外负担的税收通常可被允许在境内全数抵扣,这样税收总负担率等于居住国适用税率;当居住国税率低于来源国时,由于受抵免限额的限制,境外税收无法在境内得到全额抵扣,这样税收总负担等于居住国适用的所得税率再附加上不允许抵扣的那一部分税负。这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认真计算的。
                  以居住国为基础:           单位:万元
      项目                     双重课征   抵免法     免税法     扣除法
  1.来源于境外所得             100     100     100     100
  2.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税率                                 
    40%)                       40       40       40       40   
  3.境外净所得                   60       60       60       60   
  4.在居住国计算的应税所得     100     100         0       36   
  5.在居住国应纳所得税           -         40         -         -   
  6.抵免境外所得税               60       20       60       36   
  7.在居住国实纳所得税           60       20         0       36   
  8.境内外税收总额             100       60       40       76   
  9.纳税人税后净所得               0       40       60       24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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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发表于 2009-10-10 19:25:13 |只看该作者
挣点本位币真难呀

该用户从未签到

434#
发表于 2009-10-10 19:55:35 |只看该作者
再来一个

该用户从未签到

435#
发表于 2009-10-11 22:27:55 |只看该作者

:)

拿来好好学下,谢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36#
发表于 2009-10-12 08:47:20 |只看该作者
哇塞 这个是好东西

感谢楼主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437#
发表于 2009-10-12 08:49:12 |只看该作者
不是免费的吗  怎么不能下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8 17:20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438#
    发表于 2009-10-12 09:21:43 |只看该作者
    版主,不能下载,钱付了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439#
    发表于 2009-10-12 15:52: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非常感谢!学习学习再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440#
    发表于 2009-10-12 17:19:0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的帖子

    大家好,我是新书,我很希望向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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