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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能不能开具发票?成本怎么列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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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13 20:29: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能不能开具发票?成本怎么列支?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包括“甲供材料”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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