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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的"新办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8-30 10:2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8-11 15:0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第10条里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中有如下规定:(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其中的“新办开发企业”是如何界定的?我能这样理解嘛?在此文件公布后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新办开发企业,这样理解对吗?还是税法上对此有另外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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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8-11 15:57:43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6】31号文是2006年3月6日下发,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我认为“新办企业”是指从2006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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