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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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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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些机关单位进行定向房地产开发(下称定向开发)的项目越来越多,而在履行定向开发合同中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定向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各界人士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属合作合同,有的人认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本人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一、定向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在现有的房地产专业书籍及有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定向房地产开发的定义和概念,只是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内,“定向房地产开发”这么一个概念已经约定俗成,即:房地产开发商为特定的客户、按该客户的要求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将该商品房销售给该客户的经营行为。
二、定向房地产开发兴起的原因和风险
从房地产开发商角度来讲,为客户定向开发商品房益处很多:一是市场风险小,所建的商品房客户已订购,不存在销售不出去的风险;二是减少融资成本,一般客户都会预先支付定金并按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或购房款,开发商融资量少或基本不用贷款;三是销售费用大大减少,定向开发项目一般无需大量作广告和请策划、销售公司代理销售。
对客户来讲,定向开发益处也是显而易见:一则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商品房,二则可以让开发商按客户或客户单位职工的要求和标准建造商品房。
然而定向开发的风险也是明显的:一方面由于定向开发合同一般都签在项目动工之前,开发商在签定了定向开发合同、收取了客户定金后,到项目建成、交付这中间有很长一段时间,开发商能否有实力并顺利地将房屋建起来、项目本身的开发手续是否能顺利办理、开发商是否守信按原定价格交房等等问题都是未知数。另一方面,客户能否守约,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款、收房,这中间都会有很大的变数。
三、定向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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