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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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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营业税纳税筹划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1#
发表于 2008-10-21 16:34:08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5-22 14:41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22#
    发表于 2008-10-23 14:15: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的帖子

    学习,学习
    回复 10# 的帖子

    该用户从未签到

    23#
    发表于 2008-10-23 19:39:1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对我们很有用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24#
    发表于 2008-11-18 16:37:06 |只看该作者
    好帖子,非常愿意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
    发表于 2008-11-19 08:07:28 |只看该作者
    前言明了,学习一下整篇文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6#
    发表于 2008-11-20 21:16:46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经常要签订很多承包合同,通过本贴的学习,我相信可以学到很多的东西。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69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7#
    发表于 2008-11-25 22:29:06 |只看该作者
    看                  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28#
    发表于 2008-12-2 09:55:23 |只看该作者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1、利用分包业务进行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这样,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否则,承包收入就需要按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这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就会加重,当然,不签合同,纳税人可以不用缴印花税,如果印花税的数额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加少,则纳税人在承包时应选择签订合同。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例1: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大型工程的建筑业务,工程结算收入12000万元。由于该项工程需要推平一座小山丘,因而租赁了一个体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土方推平作业,建筑公司按每天每车定额支付租赁费,共支付租赁费500万元。租赁费支付凭据由该个体户提供,每次结算票据都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缴纳了5%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此,建筑安装公司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计算)396万元(12000×3.3%);该个体户按租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7.5万元(500×5.5%)。
      如果建筑安装公司与个体户改变租赁关系,变租赁关系为工程承包关系即双方签订500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该个体户承包土地平整业务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3%的营业税。
      双方纳税重新计算如下。
    建筑安装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12000-500)×3.3%=379.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 (万元);个体户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500×3.3%=16.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万元)。
    因为印花税的税率非常低所以相对于承包项目的营业税来说通常都是比较小的。
      双方分别少缴纳税款16.35万元(396-379.5-0.15)和10.85万元(27.5-16.5-0.15)。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体户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应由建筑安装公司代扣代缴,个体户凭公司转交的扣缴税款凭据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开票时不再重复缴纳税收。
    2、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物。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以物易物"的方式和"合营企业"的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进行筹划就会产生较为理想的效果。
        例2:甲乙两个企业作建房,甲企业提供土地、乙企业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同约定,房屋建好以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1500万元,于是甲、乙两企业各分得750万元的房屋。
            根据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转让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750万元,甲企业纳营业税额为:
    750×5%=37.5(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事前纳税筹划,则可不必交纳营业税:
    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以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而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就不须交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节省营业税款37.5万元,这就是事前进行纳税筹划的效果。
    3、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行业的纳税人,无论对方如何计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以做出相应的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例3:有一施工企业甲为某建设单位乙合同约定建造一座营宿楼,总承包价为800万元。工程所需要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600万元,价款结清以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800+600)×3%=42(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企业进行购买,这样甲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的优势,诸如熟悉建材市场行情、客户相对熟悉等因素,以相对低价买到原材料,若甲企业以5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材料,这样总承包价就变成了13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工业营业税额为:
    1300×3%=39(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3万元(42-39万元)
    由于,营业税的交纳行业广泛,实际业务复杂多样,所以在税务处理中的规定就无法一一加以明确,这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只要我们在实际业务发生前进行税前筹划就可以在经营中作到少纳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9#
    发表于 2008-12-5 10:27: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谢谢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30#
    发表于 2008-12-5 10:29:25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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