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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公司设在项目小区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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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7 20:3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

对于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税法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些都应该属于项目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自建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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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8-7 20:40:27 |只看该作者
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相应地对于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分为如下三种核算方式:

  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

  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

  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除企业自用由“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外,项目完工后由“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开发产品”科目的项目核算。

  即房地产企业利用建造的会所预先充当售楼部、样板间,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则视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上述第1种或第2种的核算方式。

  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充当售楼部、样板间的会所等营销设施需要单独核算成本,若是企业自用,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非企业自用,则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处理。即企业应当采用上述的第3种核算方式。

  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存在一定的操作的空间,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的一定的税负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例如,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10%-30%)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和土地使用税,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实际销售缴纳营业税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如果企业持续自用,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随同房屋一同出售,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如果单独计价销售,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际中房地产企业少有一般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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