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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项目部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第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财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会计负责人与出纳,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银行印鉴与票据管理。一般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票据,由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鉴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办理银行收付业务所需银行印鉴。
第四条
银行账户。项目部经集团公司的审批和授权,在工程所在地开立一个银行结算帐户。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直接拨入项目部银行结算账户(除建设单位另有要求外)。
第五条
银行存款。除应上缴的各项经费及代垫款项外,各单位在工程未竣工之前,原则上不得从项目部调出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安全完整。
第六条
现金。项目部现金收支的各种款项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较大金额的款项收支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为保证现金安全,项目部各级财务不得存放较多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0元),到银行支取或缴存现金金额超过10000元时,须有2人以上同行。财务部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第七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对帐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
资金的收付必须有合理合法的手续,支出必须经过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的审批。
第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拨款。
1、对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及请、拨款。由项目部财务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预付款及验工计价款的结算、请款及催收工作。一个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施工的,各项目分部应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部,由项目部汇总后统一向建设单位办理请款、结算及催收工作。
2、拨付项目分部工程款。一个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施工时,各项目分部应根据工程结算或工程进度填写《申请拨款审批表》(详见附表1)报送项目部,财务部按审批金额拨款。
3、支付分(承)包队伍工程款。
(1)支付依据。对劳务分(承)包作业队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分(承)包合同及其施工预算和本次计价金额为依据(无以上依据,不得付款),并填写《申请拨款审批表》(详见附表1)报送项目部,计划财务部按审批金额拨款。
(2)支付规定。项目部对工程劳务分(承)包队伍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预付工程款。对项目分部代付的材料款、水电费等应作为预付工程款核算,并在验工计价结算时及时予以抵扣。严禁超付工程款及未办理工程收方计价付款,以防止超付、潜亏挂账。对每次拨款须扣留不少于本次计价数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且退还时间不得早于业主对项目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在工程劳务分(承)包完工结算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双方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无误后及时签认清结。工程完工后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双方不应再有其它经济遗留问题。不论何种原因,如发生超付工程劳务分(承)包单位(个人)计价、工程进度款或因资金控制不力给项目部(分部)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或各单位应按超付或损失部分金额的50%处罚该项目部(分部),同时按该处罚金额的10%处罚项目部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关于上缴集团公司各类款项。项目部每次在收到建设单位拨款后,应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上缴款项比例,在7日内将款项汇往集团公司本部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不得对外提供借款和经济担保,违者将追究项目部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投资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工 程 款 拨 付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个人):
分(承)包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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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款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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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计价(完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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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已收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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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代垫款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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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代垫款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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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申请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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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批准拨款金额
| (小写)¥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项目总工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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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济核算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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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财务部门意见
|
| 项目经理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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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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