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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公司以房还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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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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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8-5 21:2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公司以房还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对于房地产纳税人来讲,土地增值税清算比其他税种的计算都要繁杂得多,而其中实物还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大难题。实物还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以房还房的方式进行的拆迁补偿。由于在实物还建方式下交易的双方不进行现金结算,房地产纳税人对实物还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容易产生误解,最终少缴或不缴税款而面临被处罚的风险,更有甚者多缴了土地增值税却浑然不知。笔者结合长期税务工作实践,总结了实物还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中的一些不当之处,希望能够帮助房地产纳税人正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实物补偿未按规定扣除。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房地产纳税人发生的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组成的土地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实践中,有的房地产纳税人因未发生现金交割而误解为这部分成本不能扣除。由于未将实物补偿作为开发成本扣除,相应也未将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定率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的基数,从而少扣了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 ………………

    房地产公司以房还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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