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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06:15: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我公司委托甲企业加工某种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我们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由我公司无偿向甲企业提供所需机器设备。请问该机器设备折旧能否在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税务方面与委托加工业务相关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①如果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消费品)时,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应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②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精神,受托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虽然没有象消费税方面那样明晰但对于自制销售和受托加工还是应该严格区别,因为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税负会有明显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见,税法主要是严格约束受托方将自产和受托业务加以区分。所以,如果贵单位为了保证所加工产品质量而提供给甲企业无偿使用的机器设备,只要明确其只有使用权,而产权应归贵公司所有,则贵公司就应该对其计提折旧,其折旧费用计入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

另外,虽然目前税法等未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所需设备应该由受托方自备,但问题所述情况下,应该做到实质上区别于贵单位自备机器设备、雇佣员工、租赁场地进行生产加工的情况,以避免被认存在恶意规避税法的嫌疑。

【2】、公司年初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了价值百万元财物。但当时公司尚处于筹建阶段,且目前刚开始进入生产经营阶段,但因为生产周期较长,预计今年内不会取得销售收入和利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笔捐赠如何账务处理?能否作税前扣除?如果税前扣除,年报表利润不够税前扣除捐赠额,是否可延至下年度抵扣?

答,会计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明确。对于捐赠支出,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按其性质应属于开办费。对于开办费,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发生捐赠与其他开办费一样,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按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③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税务方面,对于开办费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如下:“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而对于捐赠支出,我们认为无论是计入开办费还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都应该单独按照税务方面对捐赠支出的规定办理。此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能否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得扣除。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判断自身捐赠支出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以确定能否扣除。②扣除限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例外的是,在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这属于特殊规定,仅限于对汶川地震灾区的符合规定的捐赠,其他公益性捐赠仍然是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内扣除。③扣除时限问题,按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发生当年限额扣除,因为利润数额较少而未扣除完的部分的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我们认为,筹建期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与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利润数额较少或者亏损类似,所以,不能扣除捐赠支出。

【3】、我单位购置了一台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键盘)总价4420元,未分开具体主机、显示器各自的价值。使用了两后,因显示器损坏,更换了一台价值1800元的显示器,请问这台新更换的显示器该入固定资产吗?又如何分割原显示器的价值?

答:这如果视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问题,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中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情况下,会计上要将新购显示器价值计入电脑的账面原值中,但同时应合理确定并扣除原显示器入账价值,并重新按新的预计使用寿命、残值等确定折旧期限和月折旧额。对于替换下来的旧显示器,按前述扣除原值及所计算的已计提折旧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或直接将其净值计入“原材料”等科目。

当然,贵单位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显示器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按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对该套电脑的原净值直接就替换下来的旧显示器价值部分予以调减。

《企业会计制度》虽未就该问题象准则一样明确,但准则的规定精神可以参照无悖。

【4】、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务操作中,当月应如何计提折旧?是否适用“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一般来说,计提减值准备的基数是前期折旧后净值(而非本期折旧后净值),所以,可以视为其价值变动发生在前期(上月),因此当期的折旧额就应该以计提减值准备后金额为基数。如果企业是先计提本期折旧后及计提减值准备,则当月按老基数计提折旧,下月再按新的基数折旧。这可以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当然应该是扣除了预计残值),那么当月再按以前的基数计提折旧就显然不合理了。如果企业先计提折旧,再确定减值准备金额,则另当别论。这与准则规定的当月增加、减少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思路有所不同。

【5】、我公司为国有企业,现拟转让一宗无偿划拨土地(有土地使用证),设想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方案一: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我公司土地转让费;方案二:按比例分得一部分开发产品(包括商用和住宅)。请问:以上事项都须涉及那些税费,由谁支付?会计业务如何处理?

答: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涉及诸多政策限制,建议咨询相关政策。

如果能按预期顺利转让,就业务处理而言:⑴方案一情况下,你单位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缴纳营业税、与营业税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转让收益还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有转让合同涉及印花税。会计处理方面,如果原来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将其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其成本及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应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如果原来该划拨土地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银行存款”等;所取得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⑵方案二情况下,可能有多种形式,但究其实质可归为三种常见情况:①作为投资,分配利润;②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③吸收资金建造不动产后分配不动产。

但所涉及的税种与方案一大致相同,但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方面,除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主要应依据或者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4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方面,除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主要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企业所得税方面,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主要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方案二的会计处理,仍然要视其业务实质,具体分析。如果属于投资,应该按以非货币自产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前述⑴的方式处理;如果属于以物易物,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如果是吸收资金建房后分配房产的,还可能涉及销售不动产业务。

【6】、2004年我公司在得到甲公司的允许下,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块土地上建造了办公楼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入账。现在,我公司准备将此固定资产转让给甲公司,对于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因为所提供的信息有限,我们只能就原理来分析。

你们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合作建房,形式上看是甲公司提供土地,你公司提供资金,但问题没有说明或者合作协议中没有写明建成后房屋的分配形式,而且形式上你公司将所建成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公司就可以无偿使用其土地。联系随后的转让业务,则可以认定你们两家企业之间的情况具有合作建房的性质,即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的情况。

营业税方面,这种情况很可能属于(要按双方的实际合作协议分析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中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按规定,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而贵公司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这部分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比照此规定,贵公司在将分得的不动产进行转让的,按规定应该计缴土地增值税。即使不考虑合作建房因素,仅就贵单位将自用房产进行转让的情况,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税行为。但因为情况较复杂,税务机关需要核定各项数据以确定税基。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精神,㈠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⑴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你们双方可比照分析各自的所得税处理。

【7】、我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上年度已将100万房产税列入到管理费和应交税金,本年度接到税务局通知减免上年度房产税30万元,本年度此笔账怎么处理?

答: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如果已经缴纳,按税务局的通知要予以返还,或者即征即退的,应该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即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如果尚未缴纳(也不需缴纳)而直接予以减免部分房产税的,则不需要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在年度结账前接到减免通知的,直接做红字凭证对应冲减“管理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即可;如果已经做了年终结转,但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相应调整应交所得税额即利润分配各项目。如果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收到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办理:“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注:所属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注:所属年度的次年)的纳税调整。”

【8】请问矿山企业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及给政府的工作经费能否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按上述规定精神,结合实践经验,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费用支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①征地费;②拆迁补偿费;③土地凭证改造费用;④税金;⑤土地开发费(不包括应计入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⑥与土地征用、拆迁等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⑦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⑧应予资本化的利息等。

依据准则规定并结合前述经验,我们初步判断:①征地拆迁费通常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②排危费用发生在所征用土地转入无形资产之前的,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发生在之后的,计入当期损益;③给政府的工作经费如果属于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以及类似性质,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是与形成无形资产无关的其他支出,就不应该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

【9】企业向独立核算的内部食堂收取水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这种情况属于转售货物行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适用13%的低税率,但也根据实际情况,又有补充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应该只适用生产自来水的企业。②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这种情况适用从自来水生产企业(如独立的自来水厂)购入自来水并对外销售的自来水公司。这两种情况应该都不适用其他有转售自来水行为的企业。

但因为自来水属于特殊商品(电力、燃气等货物也具有此特点),按各地方的实践操作看,即使转售行为的接受方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通常不允许一般企业直接开具自身的专用发票收取转售水电的费用,而是规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转售方适用13%销项税率(因为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有些地方规定转售方要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不过对于问题所述,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供水、供电企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用水电与职工生活、福利用水电统一开具票据,而企业对生活福利区用水电单独计量,并按增值税条例精神,应合理划分生产及生活、福利用的数额,对生活福利用水电所包含进项税做了转出处理(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对生活福利区的水电单独开具票据,以及用水用电企业本身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并没有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对其收取的水费按13%计税显然不合理,而应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10】物业企业对园区内客户办理出入证(类似门禁卡)时收取工本费50元,手续费100元,要不要纳税?交什么税?

答:如果工本费、手续费中有明确属于押金性质的部分,即到期退还的,不属于应税收入,不需要征税。对于其中对应属于对实物计价收取的部分,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为物业企业通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应该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对于其中属于前述两者之外的,系一定期间提供一定服务的代价的部分,属于服务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最后,对其中属于两类收入的部分,按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11】企业自供料150万,由建筑商建造厂房及办公楼、食堂等,建筑商的人工费110万,整个工程总造价260万,建筑商给我公司开发票110万,应该怎样账务处理,应该交税吗?
答: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建筑劳务提供者,在问题所述情况下是建筑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问题所述情况下,如果你单位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各省地方税务居都出台有明确的设备目录,建议查询),那么建筑商应该就全部260万元作为营业税应税营业额,而你单位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方面,出包工程发生的相关支出也主要是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不过这种情况下“在建工程”更主要是作为结算科目使用。如果假设单位自供材料较多,可以考虑将结算部分与自供材料分设“在建工程——自供材料”明细科目(最好能将所发生材料价值分解到单项工程),核算所提供材料价值(包括购入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付给对方的110万元劳务费中预先支付的,可以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最终结算(收到发票)时,借记“在建工程——办公楼、食堂”等(明细科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但最好能分别单项工程设置明细,以便归集成本、分摊公共费用),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决算完成后,将待摊投资等分摊到各单项工程明细科目,然后结转固定资产。

【12】企业新购办公房,请问如下问题如何处理:①、企业自购办公用房(期房),是否取得开发商的发票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次月起折旧?②、购房发生的印花税、契税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直接列支费用?③、新房维修基金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直接一次列支费用?④、新购房后发生的装璜费用是一次进费用,还是分期摊销?多长时间?

答: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取得发票只是通常采用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不是外购固定资产入账的惟一标准。其他相关税费以及应归属固定资产价值的融资费用也是构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因素。

至于折旧起始时点,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有明确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按上述规定,你单位购入的办公用房应该从你单位可以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即使未取得发票或者尚未结算完价款,也要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如果购入后你单位自行装饰装修后才使用的,除非具有更新改造性质的,一般认为装饰装修前已达到可使用状态。

⑵按规定,印花税在发生当时计入管理费用。购买房产和承受土地使用权所承担的契税,应该计入购入资产的价值。

⑶购房时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是预付的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具有预付款性质,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实践中单个业主通常不能自行决定其使用用途和数额,且维修基金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在首次支付的维修金用完后还需要补缴。业主转让房产时账户内还有未使用完毕的维修基金,也可以一同转让。综合以上我们认为,其实际上也具有待摊费用性质,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在一定期间内摊销较为合理。如果购买房产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待其短期内升值后转让,则可以将支付的维修基金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

⑷按规定,更新改造所发生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所发生不属于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费用,金额较大的可以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预期使用寿命内或者两次装修期间内摊销,金额较小的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13】公司建造的外销设备中需使用一台自用固定资产中的主要部件,该部件的进项税已经作进项税转出,请问,该转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回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负的进项税转出和进项税转出科目明细帐出现贷方负数,是否可以,请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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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8-3 08:12: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9 18:45
  • 签到天数: 50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8-3 09:07:40 |只看该作者
    大致浏览了一下,需要仔细的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22 14:13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09-8-3 09:16:30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的内容,回复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 签到天数: 11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09-8-3 09:53: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9-8 13:47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09-8-5 11:49:06 |只看该作者
    实在不错.....................................

  • TA的每日心情

    2017-4-24 09:56
  • 签到天数: 93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09-8-5 15:45:02 |只看该作者
    好贴子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4-19 09:3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09-8-6 11:40:49 |只看该作者
    很实用,好好研究研究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9-8-6 13:34:34 |只看该作者
    需要仔细的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9-8-24 09:21: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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