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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07年地方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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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3:19: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07年地方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2007-07-30 19:53:08 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4caf5da301000a6h [查看原文]                        营业税政策解读
财税[2007]92号

一、民营、外资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优惠范围扩大

1.新政策的适用范围由过去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这意味着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内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2.本次调整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政策适用的范围中来,既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也有利于扩大残疾人就业的范围,只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

二、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优化

(一)优惠条件

调整后的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

(二)减免额度

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减免方法

1.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

2.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四)适用范围

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

[以上是单位性质的确定,以下是行业的确定]

1.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注: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服务业”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几点要求:

1.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2.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范围

1.由“四残”扩大到“六残”

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2.持有“两证”可享受政策

“六残”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

3.精神残疾人员计算人数的规定  

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四、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对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一是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二是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民政局有要求:如:适用于残疾人工作的环境,有残疾人用的卫生间等。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特教学校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只要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二)对原福利企业“重新洗牌”

对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1..凡是没缴纳社会保险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补办。

2.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实行年审办法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1.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计算安置比例及退增值税、减征营业税和工资加计扣除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

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

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国税发[2007]67号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且10人以上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1、看比例是否高于1.5%(含1.5%)——25%(不含25%)且多于5人(含5人)

2、看比例是否高于25%以上且10人(含10人)以上

3、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对认定部门的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 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五项或四项。

(二) 残疾人个人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三)办理程序

1.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2.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3.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减免税以流转税为主,如果属于减免增值税的——向国税申请;如果属于减免营业税的——向地税申请,将审批资料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既可]

4、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以及残疾人个人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的退还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

1、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2、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

3、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

4、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5、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一人应退额=3.5÷12=2916.67元

 (二)营业税减征

1、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这两个文件说的不一致]

2、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纳税人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3、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三)退减税要求

1.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2.职工比例逐月计算,年终平均计算。增人、减人,次月计算。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税函[2007]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进行转让、抵押或置换,或者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税收征管的重大举措之一

1.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2.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3.财税[2006]16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财税[2006]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税函〔2007〕62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规定,取消涉及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

国税函[2007]645号是国家为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宏观调控政策之一,将加强土地市场税收管理的着力点由土地使用环节转向了土地转让环节。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税收?

目前已有不少地方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转移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收相关税收。对集体所有土地自行转让这种本身就属违法的行为,到底应如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三、土地使用者抵押土地,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税收?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实际上仍对设为抵押物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属并未发生转移行为,抵押人也并因未将土地使用权设为抵押物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在抵押期满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而以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债权人实质性依法取得,抵押人实际上也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债务清偿或债务减少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国税发〔2007〕38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背景】

    十年前政策已“出生”

在1997年国家就下发了关于个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等艺术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但由于字画、瓷器、玉器等藏品,财产原值不好确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统一。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艺术品的普遍做法是,拍卖成功之后,委托方只要付给拍卖行10%的佣金,缴纳个税则是个人的事。

【解读】

两种情形需纳税

第一种,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的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照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使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祖传、赠送的艺术品    如何界定原值?

通过祖传收藏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通过赠送取得的,财产所得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影响】

    藏家间选择私下交易

 拍卖行拍品来源减少     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7]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起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所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国税函[2007]217号

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13号《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明确了免税的条件,即房改房,其余的不能享受政策优惠,要征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明确了计税的总金额,且纳入了计税工资,对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影响巨大。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这里明确了计算方法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国税函[2007]118号

为鼓励教授讲授大学本专科基础课程,提高教学质量,2006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以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本专科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6号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6号),将税法第十二条由“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地方税政策解读

印花税

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遏制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文),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3‰。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提高了税额幅度及标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  

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厦门地税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文)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政策。

车船税

2007年2月,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原来的1951年对外资企业开征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1986年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开征的车船使用税正式被废止,由新的车船税代替。
  1.税种性质的变更新的车船税从原来的财产行为税变更为单一的财产税。

从原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再强调使用车船。
  2.提高了税额标准。

新《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  

3.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取消了部分免税规定。

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免税;

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增加了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保留了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以及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  

4.强化了车船税的税收征管
  新《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

一、2007年上半年对资源税的政策调整,国家主要是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对盐和焦炭的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了调整。

1.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具体调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文)。

2.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文)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二、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参见《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

契税

明确了精装修房契税的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文)中明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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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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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2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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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8-9-24 08:21:30 |只看该作者
    这帖子不错啊,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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