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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07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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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3:1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07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2007-07-30 20:01:48 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4caf5da301000a6i [查看原文]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24号)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财税 [2007] 31号)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

一、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业投资特点

明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优惠方式

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项目失败概率高的特点,平均看来,是1/3失败,1/3持平,1/3获得成功。从失败项目创业投资基金根本就得不到收益,因此如果采取传统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并不能得到实际好处。

创业投资的周期通常较长,非要等到有了收益才对所实现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投资者往往缺乏耐心。

年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特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所计算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应该是一项有益突破。

二、税收优惠环节适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国情

仅针对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根据200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我国对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实际上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即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如果在上一个收益主体已经足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就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就不再涉及投资者环节,而是集中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按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

三、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一)由于以股权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性的创业投资势必具有高风险性,所以创业投资基金自然会选择具有高收益的成长性科技企业进行投资。

(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1.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双重标准:

规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科技含量: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2年及以上。

3.创业投资企业在按前述条件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考虑到在2005年11月15日《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发布前,一些创业投资企业已经使用“风险投资公司”、“科技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企业”等称谓,对这些创业投资企业不强行要求其更改称谓,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

  (2)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鉴于按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备案管理部门必须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中不定期检查和年后定期年检,备案管理部门的核实材料应该能够保证只有真正按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运作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自主投资各类未上市创业企业

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这一统一比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已经能够体现“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多享受所得税抵扣”的激励导向,政策不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多高比例资金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

一、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条件

1.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与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

3.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

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特例情况,《办法》也相应作出了不再补税和加征滞纳金的规定。

二、关于支付报酬的扣除标准

《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现行的计税工资办法进行管理。

三、关于支付报酬的管理

1.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2.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税前扣除。

3.《办法》规定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

企业的搬迁,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的行为,二是政府的行为。

对于企业自己的搬迁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处置发生收益的,应纳入应税收入;如果资产处置发生损失的,正常销售转让发生的可以申报税前扣除。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正常的购置固定资产处理。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将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取得土地转让收入,与政府的补偿收入一并确定为政策性搬迁收入。

二是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对不重置固定资产的搬迁企业,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即资产清理处置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考虑了搬迁企业的支付能力,允许递延纳税。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出现重大变化

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11月又颁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的修订,不仅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而且解决了一些税收申报方面的计算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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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4-18 18:54:01 |只看该作者
通过学习,受益非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26 10:35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8-9-24 08:23:35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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