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07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法制办解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2-8 08:36: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法制办解读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题:运用税收杠杆 加强土地调控━━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记者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据此,国务院发布《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这位负责人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制定的。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因此,《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这位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