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60号文中如何确认企业清算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谈谈自己的看法
企业清算所得税中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由此可知: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公允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税法规定的资产尚可扣除金额)-清算费用(法律中优先受偿权)-相关税费(清算中契税、营业税、存货的进项税)+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已经偿还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个人认为相关税费应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举例如下
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企业的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100,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80。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300。
清算所得=5650-5090-100-80-20+(4600-4410)-300=250万元
清算所得税=250×25%=6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