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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省局已直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9%。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琅歧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八县地区的,不得低于15%。但开发销售单栋、联排或叠拼别墅的,不得低于20%。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销售(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正确核算拆迁安置房销售(预售)收入,应全额确认拆迁户的售房收入,拆迁补偿支出应作为开发成本,不得按冲减拆迁补偿支出后的净额确认销售(预售)收入。
三、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问题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的成本利润率按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确定为15%。
四、关于预售收入预计利润弥补亏损问题
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是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的组成部分,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预、销售票据使用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票据》;开发产品完工后,应按照实际取得收入开具《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源监控,按月对发票进行验旧和票表比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