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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浙江省国、地税局联合转发国税发(2009)31号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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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7-20 12:2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9]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县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同一市、县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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