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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发票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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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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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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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7-19 20:15: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就“实际发生”原则而言,要求企业对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然而,在税务处理中,人们往往将实际发生/真实性与取得发票完全的划上了等号。
       

          用适当凭据对申报扣除的交易事实进行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是法律形式。发票只是证明交易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之一,而诸如合同、支票等辅之以完善的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只要可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适当性,同样可以确认其实际发生了,应当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应当注意到: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将发票作为确认发生的唯一凭据在一定程度上是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

      
          以下两种情况,值得考虑:
        1、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 比如,像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级宾
           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小的集贸市场很可能就是没有发票的;再比如,进口免税
           物资。
        2、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真交易的情况 比如,像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
           票管理规范,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使用不规范进行处罚,不
           能对存在瑕疵的发票的真实交易实质进行否定。 。

      
          总之,个人认为,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的做法是不严谨的,应当关注企业经营事项的经济本质,而不仅是其法律形式。在此提醒企业关注,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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