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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使用权的扣除价值是否按接收方评估后的价值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15 20:5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集团公司2001年将一个项目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评估后净资产投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竣工交付,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进行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使用权的扣除价值按接收方评估后的价值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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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7-15 22:29:42 |只看该作者
    不正确,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9-7-16 08:38:51 |只看该作者

    根据以下文件理解:应按接收方的评估价值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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