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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接受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4日
问题内容:
请问将接受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再对外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按接受投资时作价价款还是按投资方购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价款?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按接受投资时作价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04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 ... 137351/91251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