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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古木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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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1#
发表于 2008-3-19 02:46: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收藏了,好好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7-7 13:53
  • 签到天数: 112 天

    [LV.6]常住居民II

    52#
    发表于 2008-3-26 14:55:28 |只看该作者
    回复学习中,看来收获很大

    该用户从未签到

    53#
    发表于 2008-5-26 23:16:53 |只看该作者
    税务稽查执法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之规定,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
    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

    税务稽查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并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正确运用税务稽查权,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不超越法定权限,是保证税务稽查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有以下几个方面权限:
        (1)检查纳税人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使前述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 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行使前述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7)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8)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9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该用户从未签到

    54#
    发表于 2008-5-31 19:39:49 |只看该作者
    偶是学习的,不是观光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55#
    发表于 2008-6-11 21:59:07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企业避税

    真是雪中送炭,\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6#
    发表于 2008-6-11 22:46: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再学习。进步提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17 16:17
  • 签到天数: 107 天

    [LV.6]常住居民II

    57#
    发表于 2008-6-12 08:42:06 |只看该作者
    :victory: :victory:

    该用户从未签到

    58#
    发表于 2008-6-12 09:15: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59#
    发表于 2008-6-12 11:54:10 |只看该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4-9 09:3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60#
    发表于 2008-7-17 14:31:1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

    学习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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