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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税务局出具的报告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4 10:08
  • 签到天数: 21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10 10:52: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税务机关稽查后,应补缴税款***元,但纳税人为了免交罚款,结果请税务机关将查处应补缴的税款,走评估程序,出具了纳税评估报告,纳税人也补缴了税款。请问:税务机关出具了纳税评估报告与稽查报告有何区别?他们还可以对已经出具的纳税评估报告推翻,重新要求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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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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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7-10 12:23:30 |只看该作者

    转帖: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之我见

    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的一项综合性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工作,可以掌握征管现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机结合点。纳税评估对一般性涉税问题采取人性化措施加以处理,既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易于被纳税人接受,使税收秩序得以维护。但是,当纳税评估分析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时,应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以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一、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可靠案源  
        稽查选案是根据日常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涉税信息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人工分析等方法以及根据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群众举报的案件信息来确定检查对象的。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准确的问题。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纳税人多,导致稽查选案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检查后,结果却难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  
        纳税评估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以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纳税人,以及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期零税负和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分析对象,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基本上被纳入评估范围。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一窗式”存储的纳税人的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这些信息资料和分析依据为纳税评估报告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通过纳税评估分析作出的纳税人有偷逃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评估报告,其可靠性较稽查选案环节的分析要高。这些纳税人及其涉税违法信息资料移交到稽查部门,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案源,可大大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  
        二、税务稽查为纳税评估工作反馈有效信息  
        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一方面在稽查方式上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查、调帐检查、实地检查、税务协查等稽查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深入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账务检查和实地核查,还可以采取函查方式请求协助调查等。另一方面,在调查取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采取一定方式获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记录、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等。因此,对稽查对象的纳税情况掌握较为全面、深入。纳税评估对经分析发现的纳税人存在的疑点或异常只能通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对疑点或异常进行认定和排查,其约谈对象、调查范围都受到一定的局限,纳税评估不可能超越税源管理员所具备的职责和职权。因此,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调查取证的深度、广度和对纳税人纳税结果判定的合法、合理性上,税务稽查都占有绝对优势。税务稽查通过法定方式方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项经济指标相互间特殊对应关系、影响相关经济指标变化的各种因素,通过这些指标和因素的反馈,为完善纳税评估的相关指标、预警值的测算和调整等提供重要参考和基础信息。  
        三、正确处理日常评估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评估工作中发现偷逃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时,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但评估工作中发现,很多纳税人其涉税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计收入或多计支出等有意瞒报计税依据、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即不论数额大小,都存在着偷税嫌疑。按照偷税性质判断,应当全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这样一来,势必造成稽查部门难以应对的局面;如果稽查部门忙不过来,就会面临有案不查的执法风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十分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好日常管理型检查与稽查打击型检查之间的关系。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行使税收检查的权利。这里的税收检查权是赋予整个税务机关的,并不是只针对税务稽查部门的。因此,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环节也可以进行。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可见,税务稽查应定位于打击型税务检查,以涉税犯罪调查为其发展方向。这里的“专司”,并不意味着具有排他性,“专司”之外可以有其他的机构和辅助的手段负责该项事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规定:“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检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询问,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搞好日常检查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上述规定,基本上理清了日常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同一税务机关的不同部门针对同一纳税人进行执法检查、多头下户检查的问题。对此,建议采取“按性质判断,按涉税数额大小划分”的办法进行处理。一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涉税数额不大、违法程度不高的一般性偷税问题,由征管部门查处;二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且数额较大、违法程度较高的重大偷税问题,由稽查部门查处;三是对违法事实不清楚,需要进一步系统检查或纳税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涉税问题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四是涉嫌逃、骗、抗税问题的,无论数额大小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移交稽查的涉税数额标准可由各市、县根据税源监控的实际情况、所管纳税人数量、规模及实际征管能力等自行决定,省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参考标准供各地参照。  
        为了更好地解决评估与稽查的衔接问题,实际工作中可以建立评估稽查协调组织,如评估委员会等,定期召开会议,决定有关评估案件是否移交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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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3#
    发表于 2009-7-10 14:56: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站长的回复,偶在此拜读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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