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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和单位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同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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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场所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都设立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
门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和其他管理性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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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范围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
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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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可受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受理口头举报,税务机关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税务机关接待人员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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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处理
税务税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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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保护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
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2)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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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
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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