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112|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建筑业劳务和装饰劳务清包工营业额区别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11 19:53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7 10:4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8-29 08:46
  • 签到天数: 119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5-4-20 16:28:3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3-4 10:41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5-5-2 15:17:20 |只看该作者
    比较好的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14 19:53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5-5-7 21:25: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3-17 16:20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5-5-8 17:25:1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小星星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