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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1-29 12:26: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它是房开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否正确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大的。  会计上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还包括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对于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开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可是对不可转让的,而又有要计入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会计规定是可以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能有偿转让的)记入可售的房屋等开发项目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的开发成本。
      税法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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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7-11-29 17:15:30 |只看该作者
    kan kan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7-11-29 21:58:4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学习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7-11-30 11:02:14 |只看该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2-6 22:24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07-11-30 17:44:07 |只看该作者
    :( :(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2-16 15:59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07-11-30 20:17:58 |只看该作者
    看看 楼主的高见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7-12-2 23:29:33 |只看该作者
    :Q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4-18 07:5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07-12-3 09:02:58 |只看该作者

    我要看完论坛的每一贴

    我要看完论坛的每一贴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10-13 14:54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9#
    发表于 2007-12-3 15:20:31 |只看该作者
    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7-12-4 10:02:33 |只看该作者

    fgfgfgfg

    f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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